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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同一事实分别写律师函与起诉状而收件对象不同时,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代写先核什么?

先核“同一事实”的事实口径,再核两份文书各自的收件对象与文书功能是否对应,最后核拟议代写范围。律师函的收件对象是函件指名的主体,起诉状的收件对象是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由法院发送被告;收件对象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核对的是:两份文书对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金额、履行情况和请求指向是否一致,以及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起诉条件…

先核“同一事实”的事实口径,再核两份文书各自的收件对象与文书功能是否对应,最后核拟议代写范围。律师函的收件对象是函件指名的主体,起诉状的收件对象是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由法院发送被告;收件对象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核对的是:两份文书对同一事实的主体、时间、金额、履行情况和请求指向是否一致,以及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与记载事项。

一、先核事实口径:同一事实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数额

建议先做一份事实对照,把律师函与起诉状拟写内容放在同一维度上比对:

  • 主体:律师函收件人、函中主张的义务人,与起诉状拟列的原告、被告是否对应;收件人为公司时,函件所指主体与起诉状被告的名称是否一致。
  • 事实:同一笔款项、同一份合同、同一段履行期间,两份文书的表述是否一致。
  • 数额与请求:律师函提出的金额、履行期限,与起诉状诉讼请求的金额、项目是否衔接。
  • 凭证:合同、转账记录、往来函件、送达记录的原件来源与形成时间。

这项核对的用途是避免同一事实在两份文书中出现不同的主体、期间或金额,导致后续沟通与诉讼陈述难以相互印证。上述对照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二、再核起诉状的法定条件与记载事项

起诉状送往法院,需先核对是否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记载事项方面,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份数方面,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起诉状列明几名被告,直接影响副本份数,这一项应与律师函收件人名单一并核对。

另需注意,起诉状副本由法院在立案后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这属于法院立案后的程序安排,与律师函的发送对象和发送方式分属不同环节。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三、核拟议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咨询法律文书代写时,建议明确拟委托的具体事项:代写律师函、代写起诉状,还是两者兼有;律师函是否包含发送环节;起诉状是否包含立案材料整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上述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房产、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侵权等一般法律主题,具体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收费方面,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本次资料未列价目表,也未对文书代写单独定价。

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先行说明两份文书的拟用对象、事实口径和拟委托范围,便于核对承接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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