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本上的宠物名与伤者描述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不是单一名称,而是能把“致害动物”与“特定饲养人、管理人”对应起来的整套记录。建议以免疫与诊疗档案、动物身份标识、饲养管理信息、事发与伤情材料四条线索交叉比对,先固定事发时间和伤情,再核对动物身份,最后核对责任主体。名称差异属于需要解释的线索,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或不认定的依据。
一、先明确要核对的证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按该条适用,需要核对的事实包括:致害动物是否由某人饲养或管理;损害是否由该动物造成;伤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疫苗本名称与伤者描述不同,直接影响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即能否把伤者所指的动物与疫苗本所登记的动物对应为同一只。
如涉及遗弃、逃逸动物,还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核对重点会转向原饲养人、原管理人的记录。
二、建议核对的记录清单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可根据手头材料先易后难进行比对。
| 核对对象 | 具体记录 | 可以核对什么 |
|---|---|---|
| 免疫与诊疗档案 | 疫苗本原件、免疫证编号、接种机构登记底册、就诊病历、手术或绝育记录、缴费凭证 | 登记宠物名、品种、性别、毛色、出生或年龄信息、芯片号、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与伤者描述或其他材料吻合 |
| 动物身份标识 | 芯片登记信息、犬牌或免疫牌、养犬登记相关凭证、领养或购买协议、转让记录 | 编号能否与疫苗本、诊疗档案衔接;登记主人与实际饲养人是否一致 |
| 饲养管理信息 | 居住证明、物业或社区登记、邻居或证人陈述、日常照片视频、社交平台记录 | 动物平时由谁喂养、管理、控制;日常称呼是否与疫苗本登记名不同 |
| 事发与伤情材料 | 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医院急诊病历、伤口处理记录、证人联系方式 | 事发时间、地点、动物外观特征、伤者描述,与疫苗本及诊疗记录进行同时段比对 |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维度展开:同一时间段的接种记录与事发时间、同一只动物的芯片号或免疫证号、同一主人的姓名和住址、同一组外观特征。名称只是其中一项,出现“登记名”与“日常称呼”不一致时,可用接种机构底册、芯片信息、主人信息、动物外观特征相互印证。
三、名称不一致时的处理建议
建议保留疫苗本原件,不涂改、不覆盖原有字迹;对关键页面可复印或拍照留存。可以向接种机构核对档案,请求其就登记信息出具书面说明或在复印件上注明档案对应情况;如接种机构留有主人姓名、电话、动物芯片号,应一并核对。伤者描述中的品种、毛色、体型、有无项圈等信息,可与疫苗本、诊疗记录、照片视频逐项对照,并记录差异点及可能原因。
名称差异本身不当然否定同一性,也不当然确认同一性。能否将致害动物与特定饲养人、管理人对应,仍需结合上述记录综合判断。涉及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还应结合相应条文的适用条件另行核对,不能仅凭名称差异推出责任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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