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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公司决议被撤销后,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受影响吗?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一结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受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对象是“根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提是决议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一结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受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对象是“根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提是决议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条文要点与适用条件

决议被否定与关系效力应分开判断。 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针对的是公司内部决议的效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不因决议被否定而当然失去效力。

“善意相对人”是适用该款的关键限定。 条文将保护对象限定为善意相对人,并未规定相对人非善意时的后果。因此,判断关系是否受影响,首先需要确认相对人在形成关系时是否属于善意。该款也没有列举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这一点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相关规则判断。

适用对象是“根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与决议无关的民事关系,不属于本款讨论范围。

决议被否定后仍有登记处理义务。 依第一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这是公司应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与第二款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并行。

核对建议

建议读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先核对三项材料: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裁判文书;相对人据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文本;以及公司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登记的情况。同时,可以围绕相对人是否善意收集和整理相应事实材料,再结合具体交易判断关系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该条文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的政策法规全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发布),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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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