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业务:签证单与结算表工程量不一致时先核哪份计价依据?

签证单与结算表所载工程量不一致时,先核签证单所记载的工程量,再核结算表的计价依据以及它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原因是两份材料解决的问题不同:签证单指向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事实,结算表指向价款汇总与计价方法。

签证单与结算表所载工程量不一致时,先核签证单所记载的工程量,再核结算表的计价依据以及它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原因是两份材料解决的问题不同:签证单指向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一事实,结算表指向价款汇总与计价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工程量差异属于“量”的争议时,签证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是首先核对的材料;结算表中的工程量数字属于价款计算的一环,其效力还要看合同约定和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条件。

一、先核签证单:核对它能否对应争议部位的实际工程量

核对签证单时,可以围绕同一争议部位逐项比对:签署主体是否为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监理人员;形成时间是否处于施工过程中、是否与相应工序记录吻合;签证记载的部位、工序、数量与结算表中的差异项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原件与复印件、编号与附件是否对应。第二十条同时为缺少签证的情形留出空间: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只是没有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施工日志、往来函件、监理记录、影像资料等可以按这一方向整理,用于补强同一事项。

二、再核结算表:先看计价约定,再看结算文件的效力条件

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结算表采用的单价、取费、变更计价方式,可以先对照合同约定核对;涉及设计变更且价款协商不一致的部分,再核对是否具备参照签约时当地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的条件。

结算表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还需核对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以当事人存在相应约定为前提,核对对象包括:结算表是否属于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发包人的时间及签收凭证;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发包人是否在期限内作出答复。上述事实不同,结算表在工程量争议中的用途也不同。

三、材料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核对内容 对判断的作用
施工合同 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结算与答复期限的约定 确定价款计算基础和逾期答复条款是否存在
签证单 签署主体、形成时间、部位工序、原件与编号 判断能否按第二十条确认争议工程量
结算表 编制主体、送达与签收记录、发包人答复情况 判断是否具备按第二十一条处理的条件
其他施工资料 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函件、影像 在缺少签证时补强发包人同意施工及工程量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顺序是围绕材料用途提出的整理建议,具体取舍仍取决于合同约定和个案事实。就签证与结算材料的比对、差异项归类等准备工作,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