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 报价核对的重点,是把“免租期起止”“征收决定公告日”“实际占用期间”“租金结算截止”四条时间线放在同一张表上,逐一比对租赁合同、公告文本、租金收付凭证和占用凭证。这里还有一个法律前提需要先弄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不考虑租赁因素、按无租约限制的价值进行,所以免租期与公告日重叠本身不改变房屋价值补偿的评估口径。相关租金材料的用途,是核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实际占用情况和费用结算等事实,据此确定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
一、评估时点与租赁因素在补偿中的位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并明确“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
按这两条的适用范围,公告日决定评估时点;租赁关系(包括免租期约定)不作为增减房屋价值评估值的因素。因此,免租期与公告日重叠,影响的是租赁双方之间的租金结算与占用事实认定,与房屋价值评估口径分属不同问题。上述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厂房所在土地性质不同时,适用规则与材料清单需另行核对。
二、建议按期间核对的租金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对报价沟通的作用 |
|---|---|---|
| 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 起租日、免租期起止与性质(装修免租或招商免租)、租期、租金标准与递增、押金条款 | 确定免租期是否覆盖公告日、租期是否延续至公告日之后 |
| 征收决定公告及张贴、送达记录 | 公告日期与征收范围 | 固定评估时点这一基准日期 |
| 租金收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发票),按月份归集 | 免租期内有无实际收取租金,或以物业费、管理费等名目收取费用 | 区分“合同免租”与“实际未收租”,理清结算争议范围 |
| 交房确认、验收单、装修记录、水电过户 | 免租期的实际起算与占用起点 | 判断占用期间与免租期是否一致 |
| 物业费、水电费、消防验收、生产或考勤记录 | 实际占用与使用状态 | 为停产停业、搬迁等事实提供时间坐标 |
| 催租函、对账单、解除或续租通知及送达凭证 | 有无欠租、抵扣、提前解约争议 | 界定争议金额与工作量 |
| 装修与添附投入凭证 | 装修投入及按租期摊销情况 | 涉及装修补偿主张时对照使用 |
| 转租、分租合同(如有) | 次承租人占用期间 | 明确主体关系与材料归属 |
以上归集方式属于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同一事项的合同、凭证、占用记录在时间上相互对应,便于说明事实,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或先后顺序。
三、报价与费用边界如何谈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价格,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同意见第八项)。
费用边界上,律师事务所应提供收费清单,载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第八项)。诉讼过程中亦不得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如拟采用风险代理,应另行签订专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的案件范围、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第七项)。
材料梳理、与征收部门沟通、评估报告复核、复议或诉讼等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清单为准;具体金额需结合上述材料反映的工作量确定,不宜在材料核对前预设。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转载: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三条。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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