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就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签署协议,咨询时监护关系材料与房屋权属材料都建议补充,但两者核对的对象不同:监护材料核对父母是否具备法定代理资格、签约行为是否落在监护职责范围内;权属材料核对协议处分的房屋是否确属未成年子女所有、补偿对象与协议标的是否对应。若需要安排整理顺序,可以先固定权属与身份的基础事实,再补充与“是否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补偿安置材料。
一、监护材料核对的是签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据此,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署协议,其代理资格来自监护人身份。咨询时建议准备能够体现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子女出生日期及监护状态的材料,用于核对签约人是否属于法定代理人、签约时子女是否仍未成年。这类材料解决“谁有权代表子女签字”的问题,本身不证明房屋归谁所有。
二、权属材料核对的是处分标的
父母具有监护资格,并不等于协议处分的房屋当然属于子女。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权属材料用于核对房屋登记或权属来源是否指向未成年子女、协议约定的补偿对象与房屋标的是否一致、补偿款或安置房的归属安排是否与权属对应。缺少这部分材料,仅凭监护关系无法判断协议处分的究竟是谁的财产。
三、两类材料的配合与咨询准备
| 材料组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整理建议 |
|---|---|---|
| 监护与身份材料 | 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年龄、监护人身份及代理资格 | 建议与协议签署时间对应,核对签约时子女是否未成年 |
| 房屋权属材料 | 房屋登记权利人、权属来源、协议标的与补偿对象是否一致 | 建议与协议中房屋位置、面积、补偿方式逐项对照 |
| 补偿安置材料 | 补偿方案、安置方式、款项或安置房去向 | 建议用于说明协议安排是否围绕被监护人利益展开 |
上述分组是整理建议,便于在咨询中把“代理资格”和“财产归属”分开陈述,避免用一份材料回答两个问题。两类材料指向同一事项时,可一并比对签约主体、签约时间、房屋信息和补偿数额,发现不一致的,在咨询时单独说明来源和形成时间。
需要提示的是,本溪当地征收项目的签约主体要求、补偿安置口径,需以项目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另行核对;本次可核对的依据为全国性民法规则,不包含本溪地方征收文件,也不对具体协议的效力作出预设结论。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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