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所列被诉行为与复议决定所列不一致时,律师服务费的报价可以按“程序阶段+具体工作事项”分项列出,把“被诉行为与复议决定比对、被告列明分析”“起诉状起草、修改与补正”“立案材料递交与跟进”分别作为可与律所协商的委托事项,并把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分开列示。是否单列、如何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一、先核对被诉行为与被告,再判断起诉状的具体补正内容
复议决定与起诉状的对应关系,直接影响被告如何列明,也影响律师工作事项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核对时可以按以下顺序查看:复议决定书的主文属于维持、改变还是未作决定;起诉状所列被诉行为指向原行政行为还是复议行为;据此对应上述条文确定被告。三份材料的指向不同,需要处理的工作事项和报价项目也会不同。
起诉状与被诉行为不一致,属于起诉状内容层面的问题。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报价中可以把“按法院一次性告知的补正要求修改起诉状”作为独立工作事项列明,或明确其已包含在起诉状起草事项内。
二、报价项目可以按工作事项分列
| 拟列项目 | 对应工作内容 | 费用性质与核对要点 |
|---|---|---|
| 被诉行为与复议决定比对、被告列明分析 | 阅读复议决定书、起诉状,比对被诉行为指向,分析被告列明 | 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单列或并入起诉状起草 |
| 起诉状起草、修改与补正 | 依法院释明及一次性告知的补正内容调整起诉状 | 可约定补正的范围或次数,写明是否另行计费 |
| 立案材料递交与跟进 | 递交材料、取得接收凭证、按法院要求跟进 | 是否包含在阶段收费内,需在合同中写明 |
| 诉讼费 | 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交纳 | 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
| 差旅、文印、鉴定评估等 | 按实际发生或另行约定 | 属律师服务费之外的第三方费用或代垫费用,宜在合同中列明 |
诉讼费部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该办法第八条列举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情形为:“(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起诉状所涉行为如属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按该条执行,但这一项与律师服务费仍分属不同费用。
三、书面约定中写清三处边界
一是服务范围止于何处:明确列明服务到立案受理为止,还是包含后续审理;起诉状补正是否在范围内。二是费用性质: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分列,避免混同。三是计费调整条件:被诉行为经核对后需要调整起诉状或被告列明的,相应工作量如何计算,可在合同中预先写明处理方式。
吐鲁番是本案的咨询情境,本文不涉及当地具体金额。具体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金额,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及律所出具的报价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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