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咨询网络侵权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按工作阶段分别约定:平台投诉阶段(起草并发出侵权通知、跟进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与诉讼代理阶段(起诉、举证、出庭)对应的工作内容不同,工作量与计费基础也不同,建议在委托前分别写明。具体金额需要由双方按服务范围书面确认,本文说明的是这两段工作各自对应的法定动作、费用边界与核对顺序。如需沟通拟议委托范围,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一、平台投诉阶段:先确认“通知”能否成立
这一阶段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条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从费用构成看,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产出是一份内容完整的通知,以及发送、跟进和再次交涉的记录。工作量集中在三处:权利基础是否清楚、被诉内容与权利的比对是否成立、通知应发给哪个主体。这三项做得越扎实,后续无论是继续交涉还是转入诉讼,重复投入越少。咨询时可以据此判断律师报价对应的工作范围是“只出文书”,还是包含发送、跟进与二次交涉。
同一阶段还有一项成本需要提前知道。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后段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投诉本身也可能带来反向主张的风险。平台投诉不属于零成本、零风险的动作,把“通知依据是否充分”单列为一轮咨询内容,比事后处理争议更节省。
二、诉讼代理阶段:被告范围与请求内容决定工作量
诉讼阶段的基础规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台责任的条件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直接影响代理工作的结构。起诉发布者,核心在证明发布行为与损害;把平台一并列为被告,则要围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未采取必要措施”组织证据,工作量与举证难度都会上升。代理费按件计还是按阶段计、是否覆盖二审与执行、追加被告是否另行计费,都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建议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不要只约定一个总价。
三、三笔费用分开看
| 费用类别 | 对应内容 | 核对要点 |
|---|---|---|
| 律师服务费 | 咨询、通知起草与发送、平台交涉、诉讼代理 | 覆盖哪些动作、覆盖到哪个程序阶段、一审之外是否另计、以书面约定为准 |
| 诉讼费 | 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 与律师服务费分别处理,金额与负担方式以法院通知和裁判为准 |
| 第三方支出 | 公证、电子数据固定、鉴定评估、翻译、差旅等 | 是否代垫、是否据实结算、是否需要事先同意 |
把三类费用混在一个数字里谈,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做法。签约前可以请对方分别列出:律师服务费对应的工作清单、由客户另行承担的项目、以及哪些支出需要事先确认后才发生。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律师快速判断工作量,从而让报价对应到具体工作,属于提高沟通效率的准备,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权利主体身份材料 | 通知中“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齐备,谁有权发出通知、谁有权起诉 |
| 侵权页面记录(网址、账号、发布时间、页面内容) | 侵权内容的位置与状态,是否已被删除,取证方式是否需要补强 |
| 与平台的投诉往来(提交时间、受理编号、回复内容) | 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转送、是否采取措施,对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事实 |
| 发布者身份线索 | 能否直接起诉网络用户,还是需要先通过平台或另循途径获取 |
| 损失或影响证据 | 请求金额的事实基础,以及诉讼阶段举证工作量 |
| 既有沟通记录(律师函、协商记录) | 争议是否已进入交涉阶段,前期工作能否复用 |
五、区分情形:网购纠纷适用另一套平台规则
如果争议来自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平台责任的规则与上述网络侵权条款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mofcom.gov.cn/zhrmghgdzswf/fg/art/2018/art_cc9187dd95cd40158552d78a610e8c29.html)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这两类情形的被告选择、举证方向与工作量都不同,报价基础自然也不同。咨询时先说明属于哪一类,能避免把两套规则下的工作混在一个报价里比较。
六、把核对做在委托之前
回到收费本身,需要核对的可以归纳为三项:一是平台投诉与诉讼代理是否分别约定,各自的起止点在哪里;二是费用覆盖的程序阶段,一审之后是否另行计费;三是哪些支出由客户另行承担、是否需要事先确认。这三项写清楚,费用争议的空间会小很多。同时提请留意,本文引用的条文只解决“有哪些法定动作、责任条件是什么”,具体报价仍需与承办方逐项确认,任何一方的口头说明都建议落到书面。
整理好权利基础材料、侵权页面记录和平台往来记录后再沟通,讨论会更快进入实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本文提到的材料核对与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