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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咨询: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一次讲清

在天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需要先把两个层次分开:赔哪些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每一项最终折成多少钱,则要落到票据、证明和鉴定意见上逐项核对。

在天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需要先把两个层次分开:赔哪些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明;每一项最终折成多少钱,则要落到票据、证明和鉴定意见上逐项核对。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所依赖的年度基数、赔偿年限和伤残等级折算,需要结合天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与鉴定意见另行核对,本文只就项目构成和法律给出的计算口径作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以在整理票据和鉴定材料的阶段先行沟通。

一、项目清单按伤害后果分三档展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把赔偿项目按后果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是叠加关系,并非互相替代。

第一层针对一般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条在列举这五项费用后使用“等”字,同时用“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限定,因此判断某一笔支出能否进入赔偿范围,要看它与治疗、康复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以及金额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第二层针对造成残疾的情形:在第一层基础上,“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对应配置轮椅、假肢、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支出;残疾赔偿金则以伤残等级评定为前提。

第三层针对造成死亡的情形:在第一层基础上,“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层的请求权主体与垫付费用的处理,另由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二、每一项目的计算口径:法律给的是方法,不是固定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条给出的是三层递进的计算路径:先按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计算,也可以按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两种口径都难以确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并提起诉讼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由法院酌定这一环节同时具备“难以确定”“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三项条件。

涉及财物损坏的,适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里的时间点是“损失发生时”,计算依据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事故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价格不当然等同于该口径。

把上述规则落到常见项目上,可以形成这样的整理思路,均属建议性的材料对应方法,不构成法定举证顺序:

  • 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费用清单,与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相互对应,核对诊疗行为与本次伤害的关联;
  • 护理费,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事实基础(医嘱、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支出凭证或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对应;
  • 交通费,以就诊次数、就诊地点与票据时间、起讫地点对应;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天数、医嘱意见为基础核对;
  • 误工费,以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两项事实并行核对,常见材料包括休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伤残鉴定意见、护理依赖评定和器具配置意见为基础;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为基础。

以上每一项的最终数额,都取决于事实证据与天津市当年适用的统计口径,法律条文本身不提供具体金额。

三、死亡案件中的两条特别规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授权性规定,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效果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并非一律按同一数额处理。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解决了“谁来主张”的问题:“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实务中经常出现亲属之外的人先行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情况,该条为垫付人主张相应费用提供了依据,同时明确排除侵权人已经支付的部分,核对时要留意付款凭证与对方付款记录是否重叠。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类情形与条件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两类情形的条件不同:第一类针对人身权益侵害,要求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第二类针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除“严重精神损害”外,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条规定涉及的是请求权是否成立,具体数额仍需结合案情确定。

五、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协商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协商阶段可以把支付节奏、分期期数与担保安排一并谈清楚;协商不成时,一次性支付是原则性安排,分期支付以“确有困难”为前提,并且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担保。

六、天津场景下建议先核对的材料

天津各区县的案件在项目构成上适用同一套规则,差异主要落在事实材料与年度统计口径上。建议按下表先做一次材料清点,明确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

材料 能核对的内容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住院天数,构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需求的事实基础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票据 已实际支出的费用范围,与就诊记录在时间、项目上是否对应
休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两项事实,以及收入口径是否连续、可验证
伤残鉴定意见书、护理依赖评定 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构成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评定基础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请求权主体与近亲属范围
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付款凭证 实际支付人主张相应费用的依据,并与对方已付款记录比对
财物损坏照片、维修报价、购置凭证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事实基础
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协商过程、支付方式约定、是否已部分赔付

核对顺序上,可以先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本案涉及哪一档项目,再逐项检查对应材料是否齐备、票据与病历能否相互印证,之后核对是否存在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最后才进入数额测算。测算所需的天津市年度居民收入等统计数据、伤残等级折算方式,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向统计部门公开数据、鉴定机构意见或专业渠道另行核实,不宜用其他年份或其他地区的数字替代。

七、咨询前可以先明确的几件事

一是把事故经过、就诊经过、目前伤情与已发生费用按时间顺序列成一页事实摘要,便于快速判断项目归类。二是把票据按项目分组,注明每笔费用的支付人和支付时间,尤其是他人垫付的部分。三是明确希望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项目是否遗漏、某项费用的对应材料是否充分、支付方式如何安排。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事项,收费方式与金额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委托范围后确定;鉴定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别由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可与受理机构核对,不宜混同计算。

赔偿项目的范围由法律列明,具体数额则依赖证据与年度口径,两者分开处理,计算才有可核对的基础。材料是否齐备、特别情形是否成立、支付方式如何约定,仍需结合个案事实判断;需要进一步核对天津地区年度数据适用、鉴定意见与票据对应关系,或讨论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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