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同时,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对现场勘验予以配合。
条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该条为国务院令第83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条文直接设定两项内容:一是现场勘验的配合义务,主体为“有关单位、人员”;二是审理期限的计算规则,即“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适用时需要注意: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前提是“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不计入的范围限于现场勘验实际所用时间,而非行政复议期间的全部时间。条文本身未就现场勘验的启动方式、记录形式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具体案件中可以结合行政复议机构的勘验记录核对起止时间。
核对要点
实务中,可以整理现场勘验的通知、勘验记录等材料,标注勘验开始与结束时间,并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起算、扣除记录相互对照,确认被扣除的时间段是否属于现场勘验实际所用时间。
建议向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核对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及审理期限扣除记录,确保期限计算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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