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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商品房退房咨询中,交付材料与合同版本不同应先核对哪项

先核对合同版本本身,再拿交付材料逐项对应。交付材料是否“符合约定”,要以双方最终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为基准;基准文本尚未确定,比对交付材料就没有参照物。因此建议的顺序是:第一步确认哪一份合同(含补充协议、附件)是签署生效的版本;第二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把交付材料与合同条款逐项对照;第三步再判断差…

先核对合同版本本身,再拿交付材料逐项对应。交付材料是否“符合约定”,要以双方最终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为基准;基准文本尚未确定,比对交付材料就没有参照物。因此建议的顺序是:第一步确认哪一份合同(含补充协议、附件)是签署生效的版本;第二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把交付材料与合同条款逐项对照;第三步再判断差异属于表述不一致、内容遗漏还是实质不符。

第一步:先确定合同基准版本

建议核对以下内容,目的是确定“以哪份文本为准”,而非先行判断哪份有效:

  • 签署页的签章、骑缝章、合同编号与签订日期是否完整、能否相互对应;
  •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附件(房屋平面图、装修或交付标准说明等)之间,对同一事项是否存在不同约定,以及文本中对效力顺序有无约定;
  • 如持有备案文本,核对备案文本与手中文本是否为同一版本、条款是否一致。备案事实本身不当然决定合同效力,版本差异仍需结合签署情况核实;
  • 线上签署的,核对签署时间、确认记录与合同文本的对应关系。资料显示,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一步的作用是先固定比对基准,避免用旧版本合同去衡量按新版本交付的材料,或者反过来。

第二步:把交付材料按同一维度对应

建议按“事项—合同条款—对应材料—差异点”四列整理,逐项核对:

核对维度 合同侧看什么 交付材料侧看什么
主体与标的 买受人、房号、面积、用途 交付通知、验房单上的主体与房号
价款与付款节点 总价、付款时间与条件 付款凭证、结算或补差材料
交付时间与条件 约定交付日期、交付条件 交付通知书日期、验收记录
质量与保修 装修标准、保修范围与期限 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解除与违约 解除条件、违约责任 与解除事由相关的通知、往来记录

同一行只比较同一事项,不同程序节点、不同主体的材料不放在同一维度下强行比对。

第三步:两种需要区别处理的情形

涉及分批交付的。 资料显示,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若项目涉及分批交付,核对时应先界定争议材料对应的是“该批”还是“之后各批”,再判断相互依存关系,而不是把单批差异直接扩大到全部。

对方主张解除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如争议中出现此类主张,应另行核对到期价款数额、催告记录及合理期限,这与交付材料版本差异是两个不同问题。

涉及样品或样板说明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该条适用于凭样品买卖;商品房交易是否构成凭样品买卖,需看合同具体约定,不宜直接套用。如合同中附有样品或样板说明并已封存,可将其作为核对交付标准的参考材料之一。

上述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政策法规库页面。

材料整理属于咨询准备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差异是否影响解除权、能否退房,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交付事实与证据原件另行判断。涉及条款效力与解除条件认定的,建议由执业律师结合原件核对后再作结论。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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