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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石家庄物业纠纷律师咨询:物业费票据与合同服务期对不上先核什么?

先核合同的服务期限状态,再核票据本身记载的所属期间、开票与收款主体、金额,最后把两者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比对,并确认票据所载期间内是否存在继续提供服务的事实。这个顺序的作用是先确定“应付期间”和“已收期间”,票据与合同期不一致才可能归入具体原因,而不是停留在“对不上”的印象上。

先核合同的服务期限状态,再核票据本身记载的所属期间、开票与收款主体、金额,最后把两者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比对,并确认票据所载期间内是否存在继续提供服务的事实。这个顺序的作用是先确定“应付期间”和“已收期间”,票据与合同期不一致才可能归入具体原因,而不是停留在“对不上”的印象上。

一、先把合同期核成一条时间轴

需要核对合同约定的服务起止日期、签订主体(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是否续聘,以及期满后的实际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这意味着票据所载期间可能落在固定合同期内,也可能落在期满后继续服务形成的不定期期间内,两者的收费依据并不相同。

合同终止前后的过渡期同样需要单独核对。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做好交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核对时可以把合同期、期满后延续期、终止后接管前过渡期分别标出,看票据所载月份落在哪一段。

二、再把票据读成“期间、主体、金额”三项

票据本身建议逐项核对:开票主体是否与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人一致,收款账户与开票主体是否对应,票据记载的所属期间是自然月、季度还是跨年,金额是按何种单价、面积和月数计算,是否混入代收费用。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公示材料,可以用来核对票据金额的计算口径。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票据期间与合同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落到“该期间是否在约定或延续的服务期内”“收款主体是否为合同相对方”“金额是否对应已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这些具体问题上。

三、差异归类和咨询前的材料整理

建议按同一房号、同一期间制作对照表,左侧列合同期与延续期,右侧列票据所属期、金额、开票和收款主体,并附上续聘或解聘的决议与通知、收费公示、付款记录和服务记录。差异通常需要区分几种情形:票据跨合同期边界、票据期间落在期满后继续服务期、票据期间落在终止后接管前过渡期、开票或收款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金额计算口径不同。每种情形对应的核对重点不同,不宜仅凭“票据与合同期不一致”直接得出无需支付、票据无效或可以拒付的结论。

就石家庄的物业纠纷咨询而言,可以带着上述时间轴和票据对照表向律师说明事实,由律师结合合同文本、续聘或解聘程序和实际服务情况判断争议范围。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九百五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栏目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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