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场图有异议,通常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把异议写进书面复核申请,作为复核请求的理由和主要证据提出,并在申请中写明异议指向的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还是“调查及认定程序”问题;需要当面陈述的,可以在申请中一并提出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的要求。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认定书送达凭证、现场图复制件、现场照片与行车记录资料按同一处图面位置归拢,便于律师核对异议是否有具体落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前后拨打,说明事故时间、认定书送达日期和拟提出的现场图异议点。
一、先确定两个前提:三日期间与书面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条规定对现场图异议有三层直接约束。第一,起算点是认定书送达之日,不是事故发生的日期,也不是收到现场图复制件的日期;期间为三日。第二,形式是书面复核申请,口头向办案民警表达不同意见,与这条规定的书面申请并非同一件事。第三,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现场图异议就属于“理由和主要证据”应当覆盖的内容。
关于“三日”如何计算,同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核对送达日期时,建议同时保留签收记录、邮寄查询截图或送达回证,用于确认期间起算的具体日期。由于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现场图异议宜在一次申请中集中写清楚,避免分散或遗漏后再无补提机会。
二、现场图异议对应复核审查的哪一项内容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图异议通常落在第(一)项,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异议涉及现场图的制作、测量记录、签字确认等环节,也可能触及第(二)项程序合法性。建议在申请书中把每一个异议点单独成段,写明三件事:现场图上哪一处标识(车辆停止位置、制动拖印起点、散落物范围、路口视线遮挡物、标志标线位置等)、认定书哪一句表述与之对应、这一差异如何影响过错与责任划分的判断。这样写的作用是让审查人员能在图面与文字之间直接对照,而不必自行推测异议所指。
与此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核对时可以顺着认定书列举的证据逐项比对现场图,看图中反映的位置关系是否在“发生经过”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得到一致表述。
三、现场图本身先取得:查阅、复制、摘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对提出异议而言,这一步的实际意义在于:手上有加盖专用章的现场图复制件,才能在申请书中准确指向具体图面位置,也便于律师核对图面标注与认定书表述是否一致。建议复制时一并取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与现场图配套的材料,形成同一现场的完整材料组。需要注意,上述条文为查阅、复制、摘录设定了保密例外,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哪一份材料能否复制,需以办案单位的实际答复为准。现场图的制作规范、测量与签字要求等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四、书面审查为主,到场陈述需要提出要求
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条规定给现场图异议提供了一条表达渠道:如果异议涉及图面位置关系、需要当面指图说明,可以在复核申请中明确提出召集到场听取意见的要求。是否召集,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认为有必要,条文用“可以”表述,未设定必须召集的义务。因此建议的写法是:在申请书末尾单列一项请求,说明希望到场就现场图的哪几处标注作出说明,并附上对应的照片或视频线索,而不是仅笼统写“要求当面陈述”。
五、异议写到什么程度才有实际指向
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这两条对现场图异议的写法有实际指引:异议的事实描述越具体、与上述五项情形的对应越清楚,越便于审查人员判断是否属于应当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复核结论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复核审查期间的三十日、重新调查的十日等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核对时同样适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
六、咨询律师前的材料归拢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时的注意点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 认定的事实表述、证据列举、责任划分 | 与现场图逐句对照,标出不一致处 |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或邮寄查询记录 | 三日期间的起算日期 | 保留载明日期的原始凭证 |
| 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的现场图复制件 | 异议所指的具体图面位置 | 在图面上编号标注,与申请书段落对应 |
|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周边监控线索 | 车辆位置、痕迹、视线与环境状况 | 注明拍摄时间、设备与调取来源 |
| 己方陈述与证人联系方式 | 事故经过的另一种叙述 | 与图面位置逐条对应,避免泛述 |
| 拟提出的异议点清单 | 每一异议点归属的审查事项 | 分为事实与证据、程序两类分别列明 |
表格的作用是让同一处图面位置在不同材料中的表述能够互相对照,便于判断异议是否有具体依据支撑。上述归拢方式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必须提交的材料范围。
七、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就现场图异议形成的复核申请,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例如仅就异议点梳理与申请书起草提供意见,或延伸至后续程序。律师服务费应当以书面约定明确服务内容与计费方式;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或报价信息,具体金额需向律所核实,不宜以其他地区或既往经验推定。复核申请本身不涉及诉讼费;如重新调查阶段涉及检验、鉴定等第三方支出,属于另行核对的事项。
八、几处容易出错的地方
将异议停留在口头沟通,未在三日内形成书面复核申请,会与第七十一条要求的书面形式与载明事项不符;认为复核可以多次提出,与“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的规定不一致;申请书中只写“现场图不真实”而不指出具体图面位置和与认定书表述的对应关系,难以落到第七十四条列明的审查内容上;把送达日期与事故日期混同计算期间,可能影响对三日期间的判断。以上均为围绕现有条文可以核对的事项,具体到个案还需要结合认定书原文与现场图原图判断。
天津是本次事故与文书作出的情境地,复核程序适用上述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现场图异议能否成立、复核结论是维持还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取决于图面标注与在案证据的对照结果,任何结论都以审查机关的实际认定为准。若需就送达日期核算、异议点归类与申请书结构进一步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并准备好认定书、送达凭证与现场图复制件,以便围绕具体图面位置逐项说明。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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