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集体土地征收咨询中,遇到登记户主与承包合同承包人不是同一人,建议先核对的是: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方(承包人及合同上的家庭成员)与土地权属登记、承包经营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是否指向同一农户、同一宗地块;确认这一层对应关系后,再核对补偿登记环节的登记名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安排的原因是,征收程序中的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都围绕“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展开,而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请求指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两套材料必须在同一地块、同一主体上对得上,后面的主张才有讨论基础。
一、先核对哪一层主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同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则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开展的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把这三处放在一起,咨询时值得先弄清的是:被征收地块在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现状调查表中分别记在谁名下,这些名字之间是同一农户内部的户代表与成员关系,还是分属不同农户;登记户主是否只是宅基地或房屋登记的户代表。这个对应关系清楚了,才能判断补偿登记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协商时由谁出面。
二、材料可以怎样分组比对
建议以“同一宗地块”为索引,把下列材料并列摆放,逐项核对记载是否一致: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 | 承包方姓名、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地块名称与四至、面积、承包起止时间 |
| 不动产登记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 登记权利人、权利类型、宗地坐落与面积、登记时间 |
| 户口簿及户成员信息 | 登记户主与承包合同记载人员是否属于同一户、成员变动时间 |
| 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表、补偿登记表 | 调查表中权属栏填写的主体、登记期限与方式、登记名义人 |
比对时关注三点:一是姓名与地块能否一一对应,同名不同地块、同地块不同姓名都要单独标注;二是记载时间先后,承包合同签订时间、登记时间、调查表填写时间各自独立,日期不同本身不能说明哪份材料有效;三是差异处的原件来源,注明是合同原件、登记簿打印件还是调查表复印件,便于律师判断证明力。
三、咨询前的整理建议
可以按时间顺序列一份简要事项表:承包合同签订、权属登记、征收预公告发布、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公告,各写清日期和对应材料。对有差异的姓名或面积,用批注说明差异内容与出处,暂不下结论。携带材料原件或清晰复印件,供律师核对。
是否将补偿登记异议、协议签订协商等事项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所引为全国性规定,随州当地具体征收项目的登记方式、期限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需以该项目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为准,建议一并收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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