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取证的第一步,是把言论本身和发布主体固定下来,同时准备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原因在于,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时,法律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这两类材料,后续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就缺少可核对的基础。在天津准备名誉权维权咨询,可以先按这一顺序整理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法律把“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放在通知的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取证的起点说得很具体:通知要能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还要能证明“权利人的真实身份”。因此,第一步不是先写起诉材料,也不是先与发布者反复争论,而是把言论页面、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链接和权利人身份对应起来,形成一份可以随通知提交的证据包。建议先固定再沟通,以免内容被修改或删除后难以核对。
同一部法律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两条分别对应发布者和平台的责任基础,但是否适用,仍要看具体言论和行为。
二、第一步具体固定哪些内容
固定言论,重点在于让查看材料的人能够确认“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平台、说了什么、现在还能不能找到”。可以按以下项目整理:
第一,言论本体。保存完整原文,包括标题、正文、发布时间、账号名称、账号主页链接、具体页面链接和所在平台板块。截图要能显示页面地址和时间信息;录屏可以从打开平台、进入账号主页到展示具体内容连续完成,避免只截取其中一句。截图与录屏最好对应同一页面、同一发布时间。
第二,发布主体信息。记录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简介、历史发布内容中与本次言论相关的内容。如果账号属于商家或平台内经营者,还应记录店铺名称、经营者信息页面、客服账号与言论账号的对应关系。
第三,传播情况。记录页面显示的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及查看时间。这些数据可以帮助说明言论的传播范围,但不宜直接把某一个数字等同于损害金额;损害仍要结合具体影响核对。
第四,权利人身份材料。准备身份证件,以及能说明言论指向本人的材料,例如账号归属证明、本人发布的反驳内容、他人转告记录等。通知中的身份信息要与后续主张的权利人保持一致。
第五,损害线索。包括因言论产生的工作沟通、社交关系变化、经营受影响记录、就医记录等,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整理。没有发生的项目不必预设,已经发生的材料按时间排列即可。
建议做一张简单的时间线表:时间、平台、账号、内容摘要、链接、固定方式、固定人。这样在与律师沟通时,可以快速说明哪一条言论对应哪一份材料,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账号的内容混在一起。
三、向平台发通知时的核对点
通知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内容要针对具体言论,写清页面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和认为构成侵权的初步理由,并附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发送后保留发送记录、平台工单号、平台回复和处理结果。
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扩大部分”是条件式表述,并不是说平台对所有损害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要准确对应具体言论,避免把账号内无关内容一并要求删除。
如果平台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言论存在,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可能涉及前述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连带责任问题。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结合平台收到的通知、投诉记录和处理情况核对,不能仅凭一次投诉未处理就下结论。
四、言论来自商家或平台内经营者时的另一条依据
如果网络言论与消费关系相关,例如商家公开消费者信息、贬损消费者人格,除固定言论外,还要固定交易关系和商家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适用这条规定,需要先核对言论是否由经营者作出、是否指向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个人信息。可以与订单记录、支付记录、店铺页面、客服聊天记录一并整理,说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若涉及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另有规定,但是否适用要结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平台能否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条件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五、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提示 |
|---|---|---|
| 言论截图、录屏、页面链接 | 言论内容、发布时间、账号和平台 | 截图与录屏对应同一页面 |
| 账号主页及认证信息 | 发布主体身份和账号归属 | 记录查看时间和页面地址 |
| 权利人身份证件及账号归属材料 | 通知主体是否为权利人本人 | 与言论指向保持对应 |
| 阅读、转发、评论数据 | 言论传播范围 | 注明数据查看时间 |
| 订单、店铺页面、聊天记录 | 是否涉及经营者及消费关系 | 仅在言论与消费相关时使用 |
| 平台投诉、通知及回复记录 | 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处理 | 保留工单号和回复原文 |
| 工作、经营、就医等损害线索 | 言论与具体影响的关联 | 按时间排列,不作预设 |
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核对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是要求每一项都必须具备。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取决于言论内容、发布主体和后续处理方式。
六、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在天津进行名誉权维权咨询,可以先完成三项核对:言论是否已经完整固定,权利人身份材料是否齐全,平台通知和回复是否留存。围绕这三项,再说明言论指向谁、传播范围如何、是否涉及商家或消费关系、已经产生哪些实际影响。
律师服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公证费、鉴定或时间戳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受理机构的标准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把某一项费用当作全部费用。平台通知、证据整理、诉讼代理是否分别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方式如何确定,仍需结合具体内容和完整法律依据判断。如需就材料核对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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