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或财物受损,证据准备可以沿着两条线同时推进:一条是用现场照片把“物体—位置—损害—时间”固定下来,另一条是按“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实际侵权人”三个层次排查责任主体。适用规则需要先作区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过错推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同时规定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两条规则的构成条件、举证方向和后果并不相同,先分清事实形态,再决定照片怎么拍、主体怎么查,材料的用途才不会混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就适用规则和材料分组作初步沟通。
一、先分清适用条件,再决定证据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把核对重点放在“物”的归属和管理关系上:脱落、坠落的物体是不是建筑物本身或其搁置物、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分别是谁,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的核对重点在于能否查明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
两条条文在“坠落”情形上存在交叉,具体适用取决于坠落物的性质、所处位置、管理关系以及调查能否查明具体侵权人,需要结合现场事实核对,不宜在材料整理阶段就下结论。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天津本地的物业管理、救助等地方性规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如涉及需另行核对。
二、现场照片:按四层拍摄,每层对应一个核对对象
现场照片的价值在于让没有到过现场的人也能判断空间关系。建议按下面的层次拍摄,每层说明它能核对什么:
| 层次 | 拍摄内容 | 能核对的问题 |
|---|---|---|
| 全景定位 | 楼栋号、单元门、楼层立面、坠落点与建筑外轮廓同框 | 事发地点是否在该建筑物范围,坠落面朝向 |
| 空间关系 | 落点与墙面、窗户、阳台、空调外机、晾晒架的相对位置;从落点向上仰拍、从可疑楼层向下俯拍 | 坠落物可能来自哪一立面、哪一高度区间 |
| 物体本体 | 形态、材质、标识、破损面、附着物(泥土、纤维、包装字样等) | 物体种类、是否为搁置物或悬挂物、有无来源线索 |
| 损害与时间 | 伤情部位与衣物破损、车辆或财物损坏部位与整体;地面警示、围挡、监控探头位置;拍摄设备显示的时间 | 损害与坠落物的对应关系,现场是否已有防护措施 |
拍摄时建议保留原始文件,不裁剪、不美颜、不压缩转发,原始文件自带的拍摄时间和设备信息本身就是核对时间线的材料;向他人提交时使用导出副本,原始文件另行备份。照片只能反映拍摄瞬间的状态,坠落瞬间的过程需要监控、目击者、报警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
三、责任主体排查:三个层次,材料用途不同
建筑物使用人层次。 围绕可能加害的楼层和立面,整理住户、租户、经营使用人的清单,记录房屋用途、事发时段是否有人、窗户或阳台在事发时的开闭状态、有无外挂搁置物。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补偿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前提,并保留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情形,因此这一层次的记录既服务于查明侵权人,也服务于后续的范围核对。事发时不在场、窗户结构封闭无法开启、房屋位于非坠落立面等事实线索,可以作为核对方向提出,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
建筑物管理人层次。 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的身份,调取安全巡查记录、外墙和悬挂物维护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覆盖范围与保存期限、事发后的处置记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上述记录正对应这一核对对象。
实际侵权人层次。 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是这一层次的核心,配合监控视频、目击者联系方式、物品来源线索(购买凭证、包装标识、维修记录)一并整理。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调查结论以办案机关出具的材料为准,当事人自行推断不能替代。
四、损失材料与核验顺序
损失材料建议与事件影响逐项对应:就医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费用票据,时间上应与事发时间衔接;财物损失保留购置凭证、维修报价与发票、损坏部位照片;交通、护理、误工材料注明对应的就诊或处理事项。每笔费用标注项目、发生日期、支付主体、原始凭证和对应事件,避免同一支出重复计算。
核验顺序上,建议先按日期把报警、就医、与物业沟通、拍照、维修等节点排成时间线,标注每条信息的来源;再把照片编号与时间线、报警记录相互对应;然后按“主体与关系、核心文书、过程时间线、资金与履行、电子与现场信息、已有程序材料”分组归档。同一事项在不同程序中出现的日期差异,允许因程序不同而存在,核对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五、费用与委托边界
律师服务费按双方书面委托约定确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另行计算,是否将某一具体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地区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传闻或笼统行情预估,具体金额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
六、常见误区
只拍损害结果不拍落点与楼体的空间关系,照片难以说明物体可能来源;照片经过裁剪、滤镜或多次转发,原始时间信息丢失;只与物业沟通而不记录可能加害范围内的使用人;把“补偿”与“赔偿”混同,忽略补偿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前提;把可能加害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小区而不结合坠落立面和物理可能性核对。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的材料准备,核心在于现场照片能否还原空间关系、责任主体排查能否覆盖使用人与管理人两个方向、损失凭证能否与事件逐项对应。尚需核对的事实包括坠落物性质与来源、事发时段各楼层状态、管理人的巡查与监控记录、公安机关调查进展,以及委托范围与费用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和适用规则作进一步沟通;紧急伤情处置和报警求助请优先通过医疗急救和公安渠道进行。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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