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备好三类材料:一份把扫描件与原件逐一对应的证据目录、一份说明原件在谁手里和所在地的书面说明、一份案件程序文书(如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其中载明的期限。到北京附近找律师事务所咨询前,把这些材料按同一份证据编号归拢,律师才能在较短时间内判断扫描件能否先用、原件何时需要调取、是否需要向法院说明困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需与律所沟通确认,律所资料未对个案结果作出保证。
一、把“扫描件—原件”整理成一页对照表
建议按证据目录原有编号逐项填写:证据名称、页码、扫描件由谁在何时制作、原件持有人及所在地、原件上的签章和附件是否齐全、能否邮寄或需现场查阅、预计取得时间、该份材料拟证明的事实。同一份材料只用一个编号,避免扫描件、复印件、原件各编一个号,导致后续比对错位。
这样整理的作用在于回答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扫描件与原件是否同一、原件能否在举证期限内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原件在异地属于需要向律师说明的具体困难,是否构成该条所称“确有困难”、以何种方式提交,需结合案件材料和法院要求判断。
二、异地原件重点核对同一性、可调取性和时间
核对同一性,可以比较扫描件与原件在签章、骑缝、页码、附件上的对应关系,并保留扫描件的制作时间、设备或来源记录。核对可调取性,需要说明原件由对方当事人、第三方机构还是亲属保管,保管人是否愿意配合寄送或现场查阅。
涉及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能否以复制品或照片先行提交,属于需要与律师结合举证期限讨论的事项。代理诉讼的律师依法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咨询时可将原件所在地和保管人信息一并提供。
三、咨询时问清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证据目录梳理、原件调取协助、异地差旅等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予区分,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该意见第九项要求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咨询时可以核对收费项目、票据主体和付款账户,是否承接及具体报价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房产、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一般法律事务,京津冀范围内的咨询与材料准备可先行电话沟通;律所资料未确认具体人员安排和个案承接方式,需在咨询中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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