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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工伤认定,考勤记录与证人陈述受伤时间冲突怎么核?

两份材料记录的时间不一致,并不直接决定工伤认定的结果。认定机关真正要判断的是:冲突的时间点是否落在“工作时间”这一法定要件上,以及由谁对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事故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两份材料记录的时间不一致,并不直接决定工伤认定的结果。认定机关真正要判断的是:冲突的时间点是否落在“工作时间”这一法定要件上,以及由谁对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事故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考勤记录与证人陈述的冲突属于需要核清的事实分歧,处理重点在于分清两份材料各自能证明什么,并把它们放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件中比对。

一、冲突指向的要件与申请表的记载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要素是该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与证人陈述的差异,只有落到“受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这一问题上,才会实质影响认定。

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表上填写的时间,是认定机关最先接触的版本,也是与考勤记录、证人陈述对照的基准。建议先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时间来自何种记忆或材料,再判断另外两份材料是支持还是偏离这一时间。

以上条文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二、三类材料的用途与核验顺序

建议按“客观记录—第三方记录—言词陈述”的顺序逐项比对。这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只是便于发现差异来源的整理方法:

材料 形成主体 反映的时间信息 建议核对的内容
考勤记录 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方 打卡、排班、加班审批时间 是否为系统原始导出,有无补录或修改痕迹,能否与排班表、门禁记录、加班审批相互印证
证人陈述 事发时在场的同事或其他在场人员 陈述人回忆的受伤时点 证人身份及与双方的关系、陈述形成时间、是否本人签署、所述情节能否与客观记录对应
医疗文书 接诊医疗机构 就诊、检查、入院时间 病历中关于受伤时间的记载属于患者自述还是接诊记录,就诊时间与所称受伤时间是否衔接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自述的事故时间、地点、原因 与上述材料是否一致;如有出入,能否说明来源

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其完整性与形成过程本身值得核对;证人陈述属于言词材料,需要结合证人与双方的关系及其陈述形成的时间来判断。两类材料并非互相取代的关系:考勤记录可以核对在岗时间,证人陈述可以核对事发经过,两者用途不同,比较时应在同一时间维度上并列进行。

三、调查核实阶段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条同时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在时间冲突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受伤不发生在工作时间,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职工一方可以围绕申请表记载、医疗文书记录和证人陈述作出说明,并配合认定机关的调查核实。陈述与记录之间的差异是否影响认定,取决于认定机关对全部材料的审查结果,不能仅凭单份材料先行得出其属于工伤或不属于工伤的结论。

需要就材料整理、申请表填写或调查核实阶段的应对进行咨询的,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所业务方向包括劳动争议、工伤等法律主题;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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