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欠薪”所对应的具体月份、计薪区间和金额口径,再拿工资表同一月份、同一口径逐项比对,最后用银行转账或工资签收记录确认实际已付金额。微信记录与工资表的冲突,多数出现在两段材料指向的期间或口径不同,因此要先确定两者说的是不是同一笔钱,再比较总额差异。
一、先锁定微信记录指向的期间和口径
微信记录里“承认欠薪”这句话,可以核对四项内容:说话人是否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授权处理工资事务的人员;承认的是哪几个月或哪个计薪周期;承认的金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该金额是否包含加班费、提成、补贴,以及是否已扣除社保、个税、借支。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微信中的“承认”固定为可对应的时间段和计算口径。聊天记录前后文、语音转文字、转账备注、对方发送的工资表图片,都可以一并保存原始载体,避免只截取单句导致期间或口径不明。
二、再核工资表同一月份与转账流水
工资表可以核对的是:计薪周期、出勤天数、基本工资、加班费、扣款项目、应发与实发数额。建议按“同一劳动者、同一月份、同一项目”逐项列对照,例如把微信承认的欠薪月份与工资表该月应发数、实发数分别并列,再与当月银行流水或现金签收记录对应。
出现差额时,可以区分三种情形逐项核实:微信承认的金额与工资表应发数不一致;两者应发数一致但实发数不同;金额一致而所属月份不同。不同情形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同,例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扣款依据、银行流水。以上是按材料用途提出的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举证顺序。
三、两类记录对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012-12-28修正,2013-07-01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该条把“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并列为支付依据,因此核对时既要看工资表所载的约定工资构成,也要看实际出勤、加班等对应项目。微信承认欠薪可以作为对方对欠付事实的自认材料使用,具体能证明到哪个月份、哪个数额,仍需与工资表、流水相互对应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同上版本及出处)
这条针对的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及逾期不支付时的加付赔偿金,适用前提是存在上述四项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支付。微信承认的金额与工资表冲突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前把两段材料按月份对齐,有助于说明欠付的具体项目和数额。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及完整对话,标注承认欠薪的日期、涉及月份和金额表述;
- 对应月份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或排班记录;
- 工资卡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签收凭证;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岗位及工资约定材料;
- 自行制作的对照表,按月份列明微信承认数、工资表应发数、实发数和差额。
衡水地区的具体受理流程、管辖窗口和地方性规定,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律师核对。上述对照表的作用是让微信记录与工资表在同一期间、同一口径下比较,便于判断差额来自哪个项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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