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人与病历患者姓名不一致时,先核对两者是否指向同一就诊人、同一次诊疗和同一笔费用,即建立“付款人—就诊人—诊疗事项—费用凭证”的对应关系,再讨论由谁主张、向谁主张。付款人姓名与患者姓名不同,本身不足以否定医疗费与诊疗的关联,但需要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支撑。
一、先核主体对应,而非先争论票据抬头
医疗费赔偿的认定,依据的是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同时明确,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核对的重点是票据所载费用是否对应病历记载的患者诊疗行为,而不是仅看付款人一栏写了谁。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目的是先固定同一诊疗事项,再解释付款人与患者的关系。
| 顺序 | 核对对象 | 具体比对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1 | 病历与票据的就诊标识 | 患者姓名、身份证号、就诊卡号或住院号、就诊科室、就诊日期、费用项目 | 票据是否对应病历中的同一次就诊或住院 |
| 2 | 票据与费用明细 | 医疗收费票据、住院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的金额、项目、开票机构、收费章 | 票据是否由该医疗机构出具,金额是否与明细一致 |
| 3 | 付款记录 | 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流水中的收款方、付款时间、金额;付款人与患者的关系 | 付款人为何人付款,款项是否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 |
| 4 | 关系与说明材料 | 亲属关系证明、代付说明、单位垫付说明等 | 解释付款人与患者不一致的原因 |
如果病历上的患者姓名本身存在登记错误,患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取得完整病历后,再核对原始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是否能够对应,以及该差异对费用归属的影响。
需要区分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推定,针对的是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付款人与患者姓名不一致属于费用主体对应问题,不宜直接套用过错推定规则。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围绕天津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可以先把同一诊疗事项的材料按时间归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付款流水、付款人与患者的关系材料。整理时重点标注就诊号、住院号、日期和金额,便于核对是否属于同一次诊疗。对于票据抬头与患者不一致的原因,可以用代付说明等材料作出解释,但是否被采纳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如与律所协商委托,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服务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另需核对的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建议以某一金额作为报价依据。
依据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官方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网址: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