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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处理证据清单:保险拒赔风险怎么咨询

北京发生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后,处理阶段可以着手固定的核心材料有两类: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并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二是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依法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交警处理事故证据材料。

北京发生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后,处理阶段可以着手固定的核心材料有两类: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并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在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二是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依法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交警处理事故证据材料。围绕保险拒赔风险的咨询,这些文书是说明事故经过、车辆与当事人信息、责任划分的基础材料,但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是否赔付、拒赔是否成立,涉及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法律规则,本次资料未涵盖这部分内容,需要另行核对,不能只凭事故处理文书下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初步整理后用于预约沟通。

一、先确认手里是哪一种文书: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并非所有事故都会出具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事实和成因能够认定的,出具认定书;无法查清、无法判定成因的,出具事故证明。两种文书都应当送达当事人,但功能不同:认定书包含过错及责任的判断,事故证明只记载调查得到的事实,不作出责任认定。

还有一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根据第六十六条,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说明在逃逸未侦破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推动取得文书,不必一直等待。

核对文书时,可以先看名称、制作机关、日期,再对照第六十四条要求载明的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同时确认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些记载与后续保险沟通中需要说明的车辆、当事人、经过、成因直接对应。

二、无证驾驶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全责情形由条文列举

责任划分的一般方法规定在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同时列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该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则列举了两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从条文文本看,无证驾驶本身并不在第六十一条列举的全责情形之内,因此不宜仅凭无证驾驶这一事实,就直接套用该条得出必然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责任仍应依照第六十条,根据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无证驾驶在具体案件中被如何评价,需要看认定书“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过错及责任”部分的记载,并结合全案证据核对。

三、收到认定书后可以复制哪些材料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条是整理证据清单时最直接的依据。它明确了三项内容:查阅、复制、摘录的对象是交警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行使这项权利的时间起点是当事人收到认定书之后;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对保险沟通而言,加盖专用章的复制件能够说明材料来源,比自行拍照、手抄的记录更便于核对。需要留意条文保留的例外: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类材料不一定能完整复制。

四、时间节点:制作、送达与中止

期限关系到材料能否及时取得,需要单独核对。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

遇到取证困难时,第六十八条允许中止认定: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

计算上述期限时,还要注意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也就是说,条文中的“十日”“五日”“三日”按工作日计算,不宜按自然日推算,否则容易误判文书是否超期。

五、材料清单与核对表

下表把事故处理阶段可以固定的材料、各自能核对的内容和取得要点放在同一维度对照,便于逐项检查。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取得与核对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及成因分析,过错及责任 对照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逐项查看,确认签名或盖章、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适用于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注意其不作出责任认定
送达凭证或签收记录 收到文书的时间 关系到三日内送达的核对,以及后续查阅、复制权利的起算
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 交警调查取得的证据内容 收到认定书后提出,复制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注意保密与隐私例外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需要检验、鉴定事项的结论 与认定书制作期限相关联,可核对报告确定日期
身份与车辆信息材料 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与认定书、事故证明记载相互比对

表格的作用是帮助发现材料之间是否对应,例如认定书记载的车辆信息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是否一致、事故经过与拒赔通知描述的情形是否指向同一事故。这里建议的比对顺序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六、保险拒赔风险怎么咨询:带着什么去、问什么

本次资料仅涵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认定、送达与证据材料,没有涉及保险法、交强险条例或者商业险条款的具体规则。因此,无证驾驶是否构成保险拒赔事由、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成立,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应保险法律规则另行核对,不能由事故处理文书直接推出。

咨询前可以按“同一事故、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把材料分组:第一组是事故处理文书,即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及送达记录;第二组是复制的交警证据材料,注意查看是否加盖专用章;第三组是保险合同、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或沟通记录;第四组是车辆、驾驶人及伤情、维修等费用凭证。分组的目的,是让律师能够对照拒赔通知援引的条款,核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咨询时可以具体询问:拒赔通知援引的是哪一条合同条款;该条款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成因是否对应;现有材料还缺哪些环节。涉及委托时,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按某一项标准笼统推算。

七、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第一,把事故证明当成“没有结论就没有用”。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事故证明虽然不作出责任认定,但载明了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仍是说明事故基本情况的文书。

第二,认为复制材料不需要盖章。第六十五条明确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缺少印章会影响材料来源的核对。

第三,按自然日推算期限。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已明确相关“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四,认为无证驾驶当然适用第六十一条的全责规定。该条列举的是逃逸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两种情形,其他情形下的责任依照第六十条确定。

第五,在保险沟通中把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结论直接等同于保险赔付结论。两者判断的对象和依据不同,拒赔是否成立仍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核对。

从事故处理到保险沟通,材料核对的重点在于文书种类、记载内容、送达时间和复制件形式是否彼此对应。对于本次资料未覆盖的保险条款审查与拒赔判断,建议携带上述分组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现有材料能说明的事实,再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取证以及委托范围。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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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维权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