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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物业监控所示坠落时间与报警记录不一致,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该先核对哪类现场材料?

物业监控显示的坠落时间与报警记录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两类材料:一是坠落物本身、落点及周边痕迹的原始材料,二是监控和报警各自的时间来源。这两类材料决定事发时段和事发位置能否对应,也决定后续应当依据哪一类侵权规则收集证据。

先核对坠落物本体与落点的原始材料,再核对两类时间记录

物业监控显示的坠落时间与报警记录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两类材料:一是坠落物本身、落点及周边痕迹的原始材料,二是监控和报警各自的时间来源。这两类材料决定事发时段和事发位置能否对应,也决定后续应当依据哪一类侵权规则收集证据。物业监控时间与报警登记时间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说明其中一方记录有误;更常见的原因是两套系统各自记录的时间不同:监控设备时钟可能未校准,报警记录登记的是接警时间,未必是事发时间。

规则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转载自工信系统公开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两条的适用前提不同:坠落物是建筑构件、搁置物或悬挂物脱落坠落,与从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的物品,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现场材料的第一步用途是确定坠落物的来源和性质,第二步才是用时间记录确定事发时段和可能加害范围。

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顺序 建议核对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1 坠落物本体的照片和实物,落点的地面痕迹,破损部位与建筑外立面的对应关系 坠落物是建筑构件、搁置物、悬挂物,还是外来物品;落点与哪一侧立面相关
2 监控原始存储文件(而非手机翻拍)、探头编号与朝向、设备时间校准记录 画面中的坠落时刻与标准时间相差多少,覆盖范围是否包含落点
3 报警回执、接警登记信息、报警通话记录 报警记录登记的是接警时间还是事发时间,与监控画面能否换算到同一时间基准
4 物业巡查记录、维修养护记录、此前同类隐患的报修记录 管理人是否采取过安全保障措施,这属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项下的核对方向
5 医疗首诊记录、现场目击者陈述 受伤时间与坠落时段的对应关系

建议把监控画面时间、报警记录时间和医疗记录时间统一换算到同一时间基准后再比对,并把差异写成书面说明,注明各自的来源设备和记录方式。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时间差异有可核查的解释,避免在咨询阶段把设备时钟偏差直接当成事实矛盾。

与律师咨询的衔接

带着上述材料咨询时,需要说明的重点是坠落物性质的初步判断、时间换算过程和已掌握的原件清单。监控原始文件调取、时间校准记录核实、现场复勘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依规定制定,公示或约定为准,本文不涉及具体金额。事发地在天津的,适用全国统一的民法典规则,地方性材料要求需另行向当地核实。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清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法定顺序;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仍取决于坠落物性质、过错证明和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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