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在天津的集体劳动争议中属于可选安排,法律并未将其设为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委托,主要取决于争议事项的类型、劳动者一方对请求和证据的整理程度,以及案件是否已进入需要判断裁决效力与起诉期限的阶段。人数较多本身不改变程序规则,每名劳动者的请求仍要分别对应事实与证据。如果希望在申请前先做一次路径与材料的核对,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人数多不改变程序:先看争议落在哪些事项
本文资料未包含集体合同争议或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特别程序规定,以下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一般规则说明;如争议涉及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履行等特殊情形,需另行核对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群体性纠纷通常同时涉及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中的多项,例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确定事项范围的意义在于:请求项目不同,需要核对的事实、证据和计算方式不同;同一单位的数十名劳动者,请求项目也可能并不一致,不宜用一份笼统的诉求概括全部人员。
二、从管辖到执行:群体维权要经过的节点与期限
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天津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先核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工作地点,再与用人单位注册地比对;两者不一致时,按上述规则确定受理机构。
时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还分别规定了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而中断,以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而中止的情形。群体案件中,各人的离职时间、欠薪月份不同,时效起算点需要逐人核对,不能按最早或最晚的一人统一推算。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条直接回答了“是否必须请律师写申请书”:书面申请是通常形式,书写确有困难时可以口头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期限与裁决效力。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类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终局裁决并非对劳动者关闭后续途径: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五十条规定,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规定,一方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律师介入的实际时机:三类可以对照的场景
法律没有强制委托,但以下节点往往需要专业判断,是否委托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其一,请求项目与金额需要拆分时。群体案件中常见“一揽子”诉求,但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和举证重点不同,逐人拆分后才能判断哪些请求有对应证据、哪些需要补强。
其二,证据由单位掌握时。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表、考勤记录、排班表、解除通知等通常由单位保管,如何提出具体的证据提供要求、如何在庭审中说明该条适用,属于可以提前准备的内容。
其三,裁决作出后的期限内。终局裁决的判断、劳动者十五日起诉期限、用人单位三十日申请撤销期限,都是不变期间,逾期会产生相应后果。这一阶段的核对重点是裁决书送达日期与裁决类型,而不是重新梳理全部事实。
四、委托前可自行核对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证明对象 | 建议留意的对应关系 |
|---|---|---|
| 劳动合同、上岗通知、工作证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岗位、工资约定 | 与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的主体和期间是否一致 |
| 工资条、银行流水 | 应发与实发金额、欠发月份 | 与考勤、加班审批记录是否对应 |
| 考勤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 | 工作时间与加班事实 | 由单位掌握管理时,可要求其提供 |
| 解除或终止通知、微信及邮件通知 | 解除时间、理由、送达情况 | 与仲裁时效起算点、诉求项目对应 |
| 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 参保单位与缴费期间 | 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否一致 |
| 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送达回证 | 申请日、受理日、裁决送达日 | 用于计算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期限 |
整理时建议以“人”为单位建立清单,每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欠薪月份、请求项目和对应证据单独列示;同一份证据涉及多人的,注明各自对应的期间。这样做的用途是让请求与证据一一对应,减少在庭审中反复补充说明。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书面确认
律师服务费不属于统一定价项目,具体金额与计费方式由委托人与律所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服务范围限定为请求梳理与文书准备,或延伸至仲裁、后续诉讼及执行阶段。合同中建议写明服务阶段、涉及人员范围、材料交接方式、费用构成与支付节点。如程序中产生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分别向相应机构确认。任何机构或个人对结果的承诺,都不能替代对事实与证据的逐项核对。
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这与商业咨询是不同渠道,可并行了解。
结语
天津的集体劳动争议是否需要请律师,答案取决于争议事项、证据掌握情况和所处程序阶段,法律未作强制要求。准备阶段可以先完成三件事:按人拆分请求项目、核对管辖地与时效起算点、把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列成清单。涉及终局裁决判断和起诉期限的,建议尽早核对裁决书送达日期。就上述材料的整理思路和委托范围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