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赠与纠纷中,合同记载的受赠人与过户材料记载的受赠人不一致时,需要把“合同关系”与“物权登记”分开核对:先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人还是不同主体、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再以不动产登记簿确定当前物权归属,以赠与合同及相关材料判断合同效力与能否撤销。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合同签署页与受赠人身份信息、公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过户申请材料。
一、两类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据此,合同受赠人与过户材料受赠人不同,本身不直接得出合同无效或登记无效的结论,需要分别查明合同签给了谁、登记簿现在记载谁、差异是笔误、代理签署还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安排。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并非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注意点 |
|---|---|---|
| 赠与合同原件及全部附件 | 签署主体、受赠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签名盖章、签署日期、是否附义务 | 重点比对合同受赠人与过户材料受赠人的姓名、证件号是否一致 |
| 赠与公证书 | 该赠与是否经过公证 | 经过公证的赠与,在撤销规则上适用不同条件 |
|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 | 当前登记权利人、登记时间、登记原因 |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证书记载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 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
| 过户申请材料 | 申请表、双方身份证明、赠与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税费凭证 | 核对经办人、代理人权限及提交文本与合同原件是否同一 |
| 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材料 | 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 用于核对主体关系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安排 |
| 沟通记录、付款或税费凭证 |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过程 | 与合同、登记材料相互印证 |
核验顺序上,可以先比对姓名与身份证号,判断是同一主体的书写差异还是不同主体;再比对合同签署时间与过户申请时间的先后;随后核对是否办理公证、是否附义务;再查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记载;最后结合赠与人的主张,核对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及其期限。
三、撤销规则与咨询准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类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了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六个月期限。上述规则适用于符合其条件的情形,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权利是否已转移、是否公证、是否附义务等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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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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