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投诉与诉讼可以并行准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权利人使用的是“有权通知”,投诉是权利人可以选择的路径,不是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完成的步骤;诉讼则可以针对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一并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两者真正需要衔接的地方有三处:通知是否包含法定要素、通知送达与平台处理过程是否留痕、诉讼中能否用这些材料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在决定先投诉还是先起诉之前,先把侵权页面、通知文本、平台回复按同一事项归拢,再判断哪些主张需要进入诉讼。
一、两条路径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网络侵权中,权利人面对的主体通常有两类:直接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以及提供发布、存储、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定的是谁实施侵权行为谁承担责任的基本框架,但平台责任的具体触发条件,要看后面的条文。
平台投诉对应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建立的通知机制。该条完整表述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内容,需要分开看:第一层是权利人可以通知,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当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层是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里限定的是扩大部分;第三层是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通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三层内容对应的主体、条件和后果各不相同,不能只取其中一句使用。
诉讼中主张平台责任,则要落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这一条的关键事实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投诉留下的通知、转送、处理记录,正是证明这一事实的常用材料。两条条文并列存在,一条解决通知后的处理义务与扩大部分责任,一条解决明知或应知状态下的连带责任,适用条件和责任范围不同,诉讼请求应当分别对应。
二、平台投诉阶段:通知写清什么、过程留什么
通知不是随便发一封“请删除”的邮件。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项是法定要素,缺一项,平台可能无法据此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后续主张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会缺少基础。
“初步证据”要能让平台在没有经过司法认定的情况下,对侵权可能性形成判断。常见内容包括:被控侵权内容的网址、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具体内容;权利人享有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基础材料;侵权内容与权利基础的对应关系说明。这里说的是“初步”,不要求达到判决标准,但也不能只有结论没有材料。
“真实身份信息”是第二项要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信息应当与通知人一致,由代理人发出的,还需要能体现代理关系。通知主体的信息与后续诉讼主体不一致时,建议在材料中说明关系,避免平台处理记录与起诉主体对不上。
过程留痕比通知本身更容易被忽略。建议保留:通知文本的最终版本、发送渠道与发送时间、平台回执或受理编号、平台转送通知的记录、平台的处理结果或答复原文。这些材料在诉讼中的用途是具体的:可以核对侵权内容在某一时间点仍然存在,可以核对平台何时收到通知,可以核对平台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缺少这些记录,诉讼中只能证明“曾经投诉过”,难以证明投诉到达平台的时间和平台的处理状态。
同时要留意错误通知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诉前对被控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权利基础是否成立做基本核对,是控制这一风险的必要步骤;明知依据不足仍大量发送通知,可能反过来成为被主张责任的一方。
三、诉讼阶段:投诉材料能证明什么
进入诉讼后,投诉材料不是用来重复投诉,而是用来完成证明任务。可以围绕三个方向整理:
第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侵权页面截图、录屏要能体现网址、账号、发布时间和内容本身,与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结合时,注意时间点与取证方式对应。
第二,证明平台收到通知后的状态。通知送达记录与平台处理记录放在一起,可以核对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发生在什么时间。这一组材料对应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后段的适用条件。
第三,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到达平台,是证明“知道”的直接材料之一;如果通知内容具体、初步证据充分,平台仍然未处理,可以结合其他事实主张其“应当知道”。这一组材料对应的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适用条件。
需要区分的是,平台作出删除或保留的判断,不等于司法机关对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平台处理结果是诉讼材料的一部分,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仍由法院根据证据作出。因此,投诉阶段获得的平台答复,建议原文保存,不要只留摘要。
如果纠纷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场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还提供了另一层依据,涉及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时的赔偿、平台明知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以及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这类条文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消费纠纷,与一般网络内容侵权的条文适用场景不同,是否援引需要先核对交易关系和主体身份。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侵权页面截图或录屏 | 内容、账号、发布时间、网址、传播情况 | 体现完整网址与取证时间 |
| 权利或身份基础材料 | 通知人是否为权利人、权利基础是否成立 | 与通知、起诉主体保持一致 |
| 通知文本 | 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 | 保留最终发送版本 |
| 发送与送达记录 | 通知何时、通过何种渠道到达平台 | 保留回执、受理编号 |
| 平台转送与处理记录 | 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何时处理 | 保存答复原文,不只留摘要 |
| 损失材料 | 损害范围及与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 | 区分通知前后不同期间 |
这份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时间、内容对齐。不同程序的日期不同、不同主体的角色不同,本身不构成矛盾;需要核对的是同一份通知在投诉记录和诉讼材料中是否指向同一内容、同一时间、同一主体。
五、几个容易走偏的地方
一是把投诉当成起诉的前置程序。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用的是“有权通知”,投诉是可选路径;是否先投诉、是否同时起诉,取决于侵权内容是否仍在传播、是否需要尽快止损、平台责任是否需要一并主张,而不是程序上的硬性先后。
二是通知只写要求、不附初步证据。法定要素不完整,平台处理的基础就不牢,后续主张平台责任时也会被追问通知是否合格。
三是投诉后不保存记录。没有送达与处理记录,诉讼中很难把“平台知道”这一事实落到具体时间点。
四是把平台删除等同于侵权认定。平台处理是平台行为,侵权是否成立、责任如何承担,仍要看诉讼中的证据和认定。
五是混淆两条条文的连带范围。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针对的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损害的扩大部分”,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针对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主张时应当分别对应,不宜混用。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如果考虑委托律师处理,建议先把拟议工作范围写清楚:是只做通知文本与平台投诉跟进,还是包含诉讼代理;是仅针对网络用户,还是同时评估平台责任。工作范围不同,需要核对的材料和判断节点也不同。律师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建议在委托前与律所书面确认,这与平台投诉环节本身是否产生费用是两个问题,不宜合并判断。诉讼中产生的费用项目及负担方式,以受理法院的通知和双方约定为准。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以携带上述清单中的材料,并说明侵权内容当前是否仍在传播、平台是否已经答复、是否已确定拟主张的责任主体。这些事实会直接影响先投诉还是先起诉的安排。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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