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定就行政处罚案件咨询律师费用时,处罚决定书与听证笔录载明的证据份数不一致,影响的主要是“阅卷核对”这项工作的范围与工作量,收费仍应依律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协商确定。建议在报价单或委托合同中写明核对对象、核对次数、交付成果、超出约定范围如何计费,以及律师服务费与复制、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的边界;具体金额需向律所核对备案标准,本文不给出当地数字。
两份材料各自记载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同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此,听证笔录与处罚决定书都会出现证据记载。份数不一致时,先定位差异出在哪一份材料的哪一项证据上,再判断它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理解,这是阅卷核对工作的实际内容。(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报价中把阅卷核对写具体的五个位置
- 核对对象:是仅比对处罚决定书与听证笔录两份材料的证据名称、份数、页码差异,还是同时核对案卷中的证据原件。范围不同,工作量差别明显。
- 工作方式与次数:例如约定查阅几次、是否包含摘录或复制、是否包含出具书面差异对照说明。
- 交付成果:约定一份差异对照表,列明材料名称、所在位置、份数、差异点和待核实事项,比笼统写“阅卷”更便于验收。
- 计费方式与超出处理:按件、按小时,或包含在某一阶段服务费内,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超出约定次数或范围的部分如何计费,建议在合同中写明。
- 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之外,复制打印、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据实结算,宜单列条款。
签约前可对照的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处罚决定书 | 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项目与份数、作出机关和日期 |
| 听证笔录(经核对签字,或由主持人注明拒绝签字的版本) | 听证中出示、质证的证据及份数记载、签字情况 |
| 报价单或委托合同 |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核对次数、交付成果、第三方费用 |
| 律所收费备案与公示 | 报价是否落在备案标准范围内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保定地区的具体收费金额,需以该所备案并公示的标准为准。
证据份数差异属于待核实事项。可以先按上述方式整理一份书面差异清单,再据此与律所确定阅卷核对的工作量和报价,把“核对什么、核对几次、交付什么、超出怎么办”落在合同里。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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