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山曹妃甸区处理一起工伤,通常要围绕三条线同时推进:伤者救治与事实固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结论作出后按情形申领待遇。三条线的主体和时限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待遇究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取决于认定结论、治疗项目是否符合目录标准、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等具体条件。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在整理事故经过与医疗材料之前,先做一次事实与材料的梳理。
一、事故处理:先把三类事实固定下来
从材料准备的角度,可以把需要固定的信息分成三组(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每一组都对应后面申请表中的一项内容。
第一组是事故本身。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与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工伤认定申请表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所以现场记录、同岗位人员的陈述、派工单、监控留存等,直接决定申请表能不能写清楚。
第二组是劳动关系。第十八条要求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服与门禁记录、招工登记等,可以用来核对用工主体是谁、何时开始提供劳动、由谁管理。
第三组是医疗材料。第十八条要求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住院记录可以核对伤情与治疗时间线。第三十条同时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此急救阶段的就诊记录也建议一并保存,便于说明就诊机构的选择原因。
二、工伤认定: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谁来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最后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一款限定的是“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负担问题,与认定结论本身是否成立是两个层次的问题,需要分开核对。
材料方面,第十八条列明三项:(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条还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收到补正告知时,逐项对照书面告知的内容准备,比反复补交更有效率。
举证责任方面,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该条同时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双方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时,举证负担的分配有明确规定,职工一方仍需要把事故经过、劳动关系和医疗事实的基础材料准备完整,以便调查核实顺利开展。
排除情形同样需要提前了解。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项是并列的法定排除事由,需逐项对照,不宜以其中一项代替其他项判断。
至于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七类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类视同工伤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此处为概括表述,具体适用需对照条文原文逐项核对条件。
三、认定之后:待遇项目与各自边界
医疗待遇方面,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条还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义务主体都是用人单位,与基金支付项目应当区分开。
伤残与护理待遇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三个档次对应三种护理依赖程度,不能把其中一档当作通用标准。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点: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四、办理时需要对照核对的对象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对照的对象 |
|---|---|---|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 | 用工主体、用工起止时间、管理关系 | 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事故时间是否一致 |
| 首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 | 伤情、治疗时间线、是否属于紧急就近急救 | 与第三十条关于协议医疗机构和目录标准的要求对应 |
| 现场记录、同岗位人员陈述、派工或监控材料 | 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 | 与申请表“基本情况”栏内容一致 |
| 受理通知与补正书面告知 | 申请提交时间、需要补正的项目 | 与第十七条的30日、1年时限对照 |
表格的作用是让同一件事在不同材料上呈现一致,而不是要求先备齐全部材料才启动程序。
五、咨询律师时可以先说清的三件事
一是程序位置。目前处于尚未申请认定、已提交等待受理、已收到认定结论,还是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不同位置对应的准备工作不同。
二是主体与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服务范围(如材料梳理、申请表与证据目录整理、代写文书、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工伤保险待遇中,哪些项目由基金支付、哪些由用人单位负担,条例有明确区分;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食宿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第三方环节的收费,本文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相应机构核实。
三是材料缺口。把事故经过、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材料按上面的分组列一份清单,标出已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尚待补充的项目,沟通时能更快定位问题。
工伤认定与待遇申领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和不同支付主体,把时间线、主体关系和材料来源对齐,往往比急于下结论更有帮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核对上述材料与程序节点后再确定下一步安排。
条文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公开文本(政府部门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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