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劳动仲裁,建议把材料按三组准备:第一组是身份与主体材料,用来说明“谁申请、向谁申请”;第二组是劳动关系与用工事实材料,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岗位、工资、考勤等基础事实;第三组是与每一项仲裁请求对应的证据和金额计算材料。咨询阶段通常还没有正式提交仲裁申请,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让律师核对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关键时间节点是否落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以及现有证据能够支持到什么程度。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请求,再定材料
劳动仲裁的材料围绕请求组织。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报销工伤医疗费,所需要的证据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适用该法的争议类型,概括起来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咨询前可以把自己的诉求拆成一项项具体请求,例如“支付某年某月至某月工资差额若干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若干元”,每项请求下面再列材料。请求写得越具体,材料与待证事实的对应关系越清楚。
二、身份与主体材料:谁申请、告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据此,咨询前可以准备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的准确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单位信息可以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盖章页、工资流水付款方名称、社保缴费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中核对。
把关联公司、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混为一谈,是主体材料中最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实际在A公司办公、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C公司缴纳时,需要把几家公司之间的关系材料一并带上,供律师核对。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材料也应准备,委托权限和事项需要与本人确认一致。仲裁申请书还要求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证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可以提前整理。
三、劳动关系与用工事实材料
这一组材料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存续和履行情况。可以准备:劳动合同及续订、变更协议;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工牌工服照片;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考勤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表;工作安排的微信、邮件、钉钉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证明、交接单。
其中电子沟通记录建议保留完整上下文,包括对话双方、时间、前后文,不要只截取其中一句;录音录像保留原始载体,并附文字整理。解除争议中,通知、绩效、考勤、处分、协商、交接和签收材料应当保留完整过程,单份文件往往难以说明事件全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用工资支付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同事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具体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需要结合材料内容判断。
四、请求对应的证据与金额计算
每一项请求都应当有对应的证据和计算基础。追索工资差额的,准备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排班、加班审批和公司薪酬制度,说明应发数、实发数和差额期间;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准备工作年限材料、解除通知、离职原因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涉及工伤医疗费的,准备工伤认定材料、诊断证明和医疗票据。建议单独制作一张计算表,列明计算基数、期间、天数、比例和结果,并注明每一数据的来源材料。金额计算基础不清楚,律师很难判断请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遗漏项目。
五、时间线与送达材料
按日期把关键事件排成时间线:入职、调岗、降薪、发薪异常、考勤争议、沟通协商、通知送达、离职交接。每一节点标注材料来源,例如微信、邮件、短信、快递单号、签收记录。时间线的作用之一,是核对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因此,离职日期、最后一次发薪日期、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日期,都应当有材料能够对应。时效是否已经经过、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
六、区分自己持有的证据与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咨询前可以把材料分成两类:一类是自己持有的,另一类是单位掌握管理的,例如原始考勤记录、规章制度、工资发放明细、绩效考核底稿。对后一类,可以说明自己是否曾要求单位提供、有无书面申请或沟通记录。这一区分有助于律师判断举证方向和需要补充的材料,但是否属于单位掌握管理、不提供会产生何种后果,仍要由仲裁机构结合具体案情认定。
七、管辖信息与已发生的程序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际办公地、注册地、社保缴纳地不一致时,可以把地址证明、办公场所照片、打卡记录等一并带上,供核对管辖使用。
已经经过投诉、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相关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裁决书、起诉状和送达回证按时间排序附上,并注明案号和收到日期。这些材料能够说明争议已经进入哪个程序阶段,避免重复主张或者遗漏期限。
八、整理成目录,带原件核对
建议按“一项请求一个目录”的方式整理:材料名称、形成时间、来源、证明对象、页码。原件与复印件分开放置,电子证据保留原始存储设备,照片和截图注明拍摄或截取时间。材料较多时,可以另附一页事实经过,按时间顺序写明人物、事件、金额和对应材料编号。这样的整理方式便于律师快速核对,也便于后续补充。
到所咨询时,还可以与律所确认本次咨询要解决的问题、拟委托的工作范围以及计费方式,是否纳入委托、如何收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是否申请仲裁、请求如何列明、证据是否需要补强,由律师根据材料作出判断。涉及人身安全或者需要紧急救治的,应先拨打120、110或者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业咨询不替代这些公共渠道。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醒,本文按全国性规则说明材料准备思路,北京各仲裁机构窗口的具体收件要求,可以在咨询时向受理机构进一步核对。带着身份与主体材料、劳动关系材料、请求证据和金额计算材料到所沟通,联系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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