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把“立案补正”单列报价,取决于你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本次资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只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仲裁委员会在多长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没有涉及律师收费项目,也没有廊坊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因此,这些资料既不能支持“补正必须单独报价”的结论,也不能给出任何具体金额。可以确定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不一致,首先影响仲裁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载明要求,属于立案审查阶段要处理的事项;费用怎么算,需要在委托合同里逐项写清。
一、主体信息不一致,落在哪条法定要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条要求同时写明劳动者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的身份信息。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信息不一致”时,需要回到申请书本身,逐栏比对:哪一项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记载不符,是名称写法、住所地址,还是法定代表人栏位。
同一部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廊坊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进入咨询场景时,被申请人的名称与住所是否准确,同时关系到管辖判断,建议一并核对。
受理环节的期限见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五日是针对受理审查的期限。本次资料所包含的条文没有为“补正”设置专门条款,仲裁机构实际以电话、书面补正通知还是其他方式要求补充材料,需要以你收到的通知文本和当地仲裁机构的指引为准,这一点需进一步核实。
(以上条文版本: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由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二、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看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服务范围可以按阶段划分(咨询、材料准备、立案提交、开庭、裁决后),也可以整体委托;补正工作是否已包含在约定的立案或代理服务中、是否需要另行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把结果写进书面合同。本次资料中没有廊坊地区律师收费的政府定价、行业行情或任何律所报价,涉及金额的部分建议向拟委托的律所书面确认,不宜按传闻数字估算。
鉴定、评估、公证、查档、差旅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是否发生、由谁承担依具体事项另议。本次资料未涉及这些项目,需另行核对。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核对项
| 核对项 | 能确认什么 | 用途 |
|---|---|---|
| 申请人身份证件与申请书上的姓名、住址 | 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人,是否存在曾用名、登记差异 | 定位需要修改的栏位 |
| 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企业信息公示内容与申请书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名称是否完整准确、登记的用工主体是谁 | 对应第二十八条的载明事项 |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上的用工主体 | 与仲裁请求中所列被申请人是否一致 | 核对主体关系,判断争议对象 |
| 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通知及送达时间 | 目前处在哪个程序节点、五日期限如何起算 | 对应第二十九条 |
| 委托合同草案中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条款 | 补正是否落在已约定范围内 | 判断报价单是否需要单列 |
建议把上述材料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分组比对,目的是在与律所沟通时能说清“补正属于哪一部分工作”,进而判断报价单上该项目是否需要单列。这一判断属于合同约定范畴,本次资料中的法条未对律师收费作规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