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又难以查清具体是谁造成的情况,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取决于受害人准备自行完成哪些环节。法律把“查清责任人”的调查职责交给了公安等机关,把过错推定责任分配给了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把补偿责任分配给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本身不以委托律师为前提;当争议集中在责任主体范围如何划定、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主张补偿的住户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委托律师协助梳理证据与主张范围更有实际意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固定现场与伤情材料,再判断需要哪一类专业协助,避免在证据灭失后再补做调查。
一、先分清两种情形:物品从建筑物坠落,还是设施本身脱落
责任主体不明,首先要判断适用哪一类规则,因为两类规则的调查方向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并明确:“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两条规则的适用条件有区别。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的是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的物品,争点在于“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查不清时转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本身的脱落、坠落,责任主体是特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争点在于其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墙构件、窗框、空调外机、晾衣架、广告牌等物体坠落,与从窗口抛出的生活物品坠落,调查对象并不相同:前者要查物的归属与管理维护状态,后者要查行为来源所在的楼层、方位与时间。实践中两类情形可能交织,具体坠落物属于哪一种,需要结合现场照片、坠落物形态和物业资料判断。
二、责任主体不明时的调查路径
第一,及时报警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依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发生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物品致害的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受害人可以在报警时写明事发时间、具体位置、坠落物情况、伤情和已掌握的线索,便于调查有针对性地展开。书面说明的内容属于建议整理的线索,具体调查方式由办案机关依法确定。
第二,向物业服务企业调取与安全保障措施有关的记录。监控录像、门禁与出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外墙与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记录、事发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识,这些材料既能帮助缩小行为来源范围,也能对应物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受害人自行固定易灭失的证据。现场原状照片和视频、坠落物照片及保管情况、就诊病历与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目击者的联系方式、事发前后时间点的记录,都应在第一时间整理。现场原状一旦被清理,事后很难通过其他材料还原坠落位置与形态。
第四,划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范围划定要结合坠落点、楼层高度、窗户朝向、事发时间段的房屋使用情况。范围过宽会增加主张难度,范围过窄可能遗漏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被列入范围的住户如果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按条文表述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材料,例如事发时段不在场、房屋空置、窗户朝向与坠落位置不符等;这些材料能否成立,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三、律师可以协助的环节与委托边界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可以从拟议工作范围来判断。以下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一是起草提交给公安等机关的书面调查申请与线索说明,把时间、地点、坠落物、伤情和已掌握的监控线索按同一事项对应起来;二是整理证据清单,把现场材料、病历票据、物业记录按证明对象分组,标明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三是协助判断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还是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以及两类规则是否可以并行主张;四是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五是就补偿与追偿的关系设计主张方案,两条规则都规定了赔偿或补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路径;六是参与协商与诉讼代理。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两类支出。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按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范围(调查协助、发函、协商、诉讼代理)与计费方式可以协商,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任何具体报价应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相应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不在律师服务费范围内。
四、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用途 |
|---|---|---|
| 现场照片、视频、坠落物照片 | 坠落位置、物体形态、是否属建筑物构件或搁置物 | 判断适用哪一类规则 |
| 报警记录、接处警回执 | 事发时间、地点、报案内容 | 作为调查线索与后续主张的时间参照 |
| 物业监控、门禁与出入记录 | 事发时段人员活动与楼层情况 | 缩小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 |
| 物业巡查、维修养护、警示标识记录 | 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 对应物业是否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 损害后果与支出 | 确定主张范围 |
| 目击者陈述 | 抛掷动作、时间、方位 | 具体侵权人的认定 |
| 房屋权属与居住情况材料 | 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范围划定与被主张方的抗辩 |
清单中的材料分别对应不同证明对象,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来源归组,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文件混在一起比较。
五、几处容易混淆的认识
查不清具体侵权人,并不等于无人负责。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为这种情况设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路径,同时保留补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也有前提,条文要求的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尽到义务要结合具体记录判断。被列入可能加害范围的住户,条文留有“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例外,这一例外能否成立取决于材料。补偿与最终责任也不是同一概念,承担补偿的一方在查明侵权人后可以追偿。
北京地区发生的此类纠纷适用上述全国性规则,个案处理仍需以事发事实和证据材料为基础。责任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案件,需要核对的核心材料是坠落物性质、事发时间与方位、监控与物业记录、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以及损害后果与支出的凭证。这些材料如何分组、哪些环节需要专业协助、委托范围与费用如何约定,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