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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商用图片维权取证难点在哪

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建议先核对三件事:律师的服务方向是否覆盖人格权、网络侵权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能否把商用图片的使用主体、使用行为、商业场景和损害结果整理成可核验的证据链;委托范围、承办人员、费用构成能否在书面约定中写清。商用图片取证的主要难点集中在人物与使用主体的同一性、使用场景固定、平台通知证据和损…

在北京处理肖像权侵权维权,选择律师时建议先核对三件事:律师的服务方向是否覆盖人格权、网络侵权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能否把商用图片的使用主体、使用行为、商业场景和损害结果整理成可核验的证据链;委托范围、承办人员、费用构成能否在书面约定中写清。商用图片取证的主要难点集中在人物与使用主体的同一性、使用场景固定、平台通知证据和损失计算四个环节。需要就材料分组和委托范围做初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确定维权目标,再判断律师服务范围是否匹配

肖像权侵权维权通常涉及三类目标:停止使用与删除链接、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类目标对应的材料并不相同。要求删除链接,重点在侵权页面、通知内容和平台处置记录;要求赔偿,重点在使用范围、持续时间、商业收益和损失依据。选择律师时,可以先看其服务方向是否将人格权、网络侵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纳入范围,再看能否说明程序阶段和工作边界。

根据恒略律所公开资料,其业务涉及侵权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具体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对“保证胜诉”“保证删除”“保证赔偿金额”的表述,建议保持谨慎。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履行能力,已有案例结果不构成对新案件的结果保证。

二、第一项取证难点:人物与使用主体的同一性

商用图片维权要先解决两个“对得上”的问题:图片中的人是谁,使用图片的人是谁。建议把同一张图片在原图、发布页、商品详情页、广告投放页中的呈现方式并列保存,核对人物面部特征、服饰、拍摄场景和图片元数据。对使用主体,可以核对网页备案主体、店铺经营者信息、账号实名信息、广告主与发布者之间的关系。

同一事项在不同页面显示不同主体,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建议分别记录页面名称、网址、展示时间、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不预设某一页面主体就是实际经营者,也不预设不同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关联。材料核对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后续向谁发出通知、向谁主张权利,而不是替代对具体关系的调查。

三、第二项取证难点:使用行为与商业场景的固定

商用图片的使用场景包括电商详情页、社交平台推广、门店海报、宣传册、直播带货等。取证时需要固定“什么时间、在哪个页面、以什么方式使用、是否标注权利信息、是否可购买或引流”。建议对页面进行完整录屏,保留网址、访问时间、设备信息和关键页面截图,并对公证、可信时间戳等存证方式的可行性向专业人士咨询。

这里不把某一种存证方式写成唯一有效方式。不同存证方式的证明力,需要结合页面完整性、取得过程、能否与原始页面对应等因素判断。对门店海报、宣传册等线下物料,可以记录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和物料摆放位置;对直播带货,可以记录直播账号、直播时间、商品链接和回放保存情况。上述材料用于证明使用行为的存在和范围,不直接等同于损失金额。

四、第三项取证难点:平台通知的证据门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说明,平台通知不是简单发一句“请删除”。通知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通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用图片维权中,选择律师时可以问:通知与后续诉讼如何衔接,通知发出后如何跟踪转送和处置结果,错误通知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问题比单纯询问“能不能删”更有核对价值。

五、第四项取证难点:损失与获利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商用图片的损失,可以从权利人授权费、同类图片市场价格、侵权方使用范围与持续时间、可能获利等方向整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向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计算方式仍需结合个案证据和适用法律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肖像权纠纷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核对是否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不能仅凭侵权页面存在就当然推算精神损害数额。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可以分别整理证据,避免用单一截图推算全部赔偿。

如果商用图片涉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场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条的适用需要核对经营者、消费者和侵害人格尊严等具体条件,不宜扩大到所有肖像权使用场景。

六、选择律师时的核对清单

核对维度 可以询问的问题 材料用途
服务方向 是否将人格权、网络侵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列为服务范围 判断委托事项与律师业务方向是否匹配
承办与利益冲突 承办人员是谁,团队如何分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以委托约定确认具体承办安排
证据整理 能否按“主体—使用行为—商业场景—损害”分组 帮助发现证据缺口和需要补充的材料
程序衔接 平台通知、发函、诉讼之间如何衔接 不同程序对材料的要求不同,需分别核对
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公证、存证、鉴定、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开列明 避免把第三方费用混入律师服务费
结果表述 是否说明风险与不确定性 对固定赔偿额、保证删除等表述保持谨慎

表格中的问题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必交材料清单,也不代表某一程序必须先于另一程序。实际顺序需要结合侵权页面状态、平台处置进展和委托约定确定。

七、费用与委托范围:把“做什么”和“怎么算”分开

费用沟通可以分成两部分:律师服务费和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按服务范围、程序阶段和工作量计费;公证费、存证费、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别确认由谁支付、如何结算。资料显示恒略律所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争议中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

咨询时可以请律所书面列明服务事项、承办人员、阶段工作内容、费用构成,以及平台通知、发函、诉讼等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这里不把某一项工作写成全国统一收费项目,也不对具体金额作估算。

八、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按四组整理材料:第一组是权属与授权材料,包括原图、拍摄时间、首次发布记录、授权合同或授权说明;第二组是侵权页面材料,包括网址、截图、录屏、访问时间、页面显示的使用主体信息;第三组是商业使用材料,包括商品链接、价格、销量、广告投放记录、门店照片;第四组是损害材料,包括授权报价、同类使用费、维权支出凭证。每组标注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核对同一性和使用范围。

这些材料用于帮助理解现有事实和证据缺口,不要求先取得完整诉讼材料才能咨询。对图片中人物与权利人的同一性、使用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平台通知的送达与处置记录、损失计算依据,仍需结合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对。涉及肖像权具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诉讼时效和管辖等问题,本文所引资料未完整覆盖,需结合人格权编相关条文和案件材料另行核对。

需要就上述材料分组、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做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民法典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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