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咨询商标侵权律师费时,代理费是否把“线上取证”与“线下清点”分开计算,取决于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工作成果交付方式。本次资料未显示邯郸市有统一的分项律师收费标准,也未规定代理费必须按线上、线下分项收取。侵权链接已下架、库存照片仍在,说明需要核对两类不同事实材料;这一事实本身不直接决定计费方式。建议签约前把两类工作分别列为拟议服务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
两类工作对应的材料对象不同
线上取证通常围绕链接地址、页面截图或快照、下架时间、发布账号、照片来源等展开;线下清点通常围绕库存地点、库存数量、实物与照片的对应关系、清点时间、在场人员等展开。二者核对的FA对象不同,工作记录也应分开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条规范的是工商部门的查处职权,可用来说明线上资料与线下场所、物品在查处中属于不同取证对象;它不直接规定律师代理费如何分项。出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文本,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费用边界按项目分开核对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建议在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和成果形式。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是不同项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出处: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如涉及公证、鉴定、差旅等第三方支出,建议在合同中单列,并凭票据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这些项目的具体标准,需另行确认。
签约与对账时可核对的事项
- 服务范围条款:线上取证是否包括页面固定、下架时间记录、照片来源核查;线下清点是否包括库存地点、数量、实物与照片对应记录。
- 计费方式:采用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还是按工作阶段计费;如分项报价,分别对应哪些工作内容和成果。
- 成果交付:取证清单、照片编号、清点记录、工作日志等是否作为交付材料。
- 付款与票据:律师费发票与第三方费用票据分开核对。
- 事实对应关系:链接下架时间、库存照片拍摄时间、库存地点所涉主体和批次是否一致,建议在同一份时间线中标注来源。
上述清单属于咨询准备和合同核对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或法定先后顺序。具体是否分项、如何计费,仍需以双方书面约定和实际工作记录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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