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工单载明的单位与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一致时,先核对的应是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一方,也就是先确定“用人单位”是谁,再看申请单位有没有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申请事务的授权链条。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列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材料之一;派工单只是证明用工事实的材料之一,申请单位能否代表派工单载明单位提出申请,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与授权安排。建议按“先核劳动关系归属、再核申请主体授权和委托”的顺序整理材料,把与主体有关的信息归入同一组,避免把派工单上的名称直接当作申请主体。
一、先核劳动关系归属:确定“用人单位”是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条还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应当受理。
据此,派工单载明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时,需要先核对的是哪一方与受伤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对照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与用工管理记录、派工单原件及其出具主体,判断这些材料指向的是同一单位,还是分别指向不同单位。派工单上的单位名称属于用工事实的线索,其证明力需要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二、再核申请主体的授权与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该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一条文对申请主体作出了区分。申请单位与派工单载明单位不一致时,建议核对:申请单位是否取得派工单载明单位就该项目、该职工用工管理及工伤认定申请事务出具的书面授权或委托文件;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提出申请、补正材料、签收文书等具体事项;授权文件的出具时间与事故时间、申请时间的先后关系。上述授权材料属于整理与核验建议,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法定材料中并未单列“授权书”,其作用在于说明申请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断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顺序 |
|---|---|---|
| 派工单原件 | 载明单位、派工事由、时间、经办签章 | 第一步,确认形式来源 |
| 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记录 | 实际用工与缴费主体是否同一 | 第二步,与派工单比对 |
| 考勤、现场管理记录 | 日常用工管理由哪一方实施 | 第二步,与上项比对 |
| 授权或委托文件 | 申请单位有无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申请事务的权限及范围 | 第三步,核对授权链条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补正告知 | 申请主体填写是否与上述材料一致 | 第四步,按书面告知补正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派工单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下,厘清劳动关系归属,也有助于明确后续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实务中,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提交前可以就本地受理口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涉及授权文件的形式与范围、申请主体如何确定等问题,可与律师就具体材料协商核对方式与服务范围。
依据出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