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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离婚纠纷律师咨询时如何把财产分割争议按房产、存款、债务分类说明?

在衡水离婚纠纷律师咨询中,把财产分割争议按房产、存款与理财、债务三组分别说明,通常比笼统列一份“共同财产清单”更容易核对。每一组都可以按“标的名称—取得或发生时间—登记或账户名义—资金来源或借款用途—现有凭证—双方主张”六项逐条写清,再分别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

在衡水离婚纠纷律师咨询中,把财产分割争议按房产、存款与理财、债务三组分别说明,通常比笼统列一份“共同财产清单”更容易核对。每一组都可以按“标的名称—取得或发生时间—登记或账户名义—资金来源或借款用途—现有凭证—双方主张”六项逐条写清,再分别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这样整理的用途,是让律师在初次咨询时快速区分无争议事实、争议事实和待补证事实,也便于判断是否存在婚内财产约定、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等特别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按这三组各准备一份时间线和凭证目录。

一、先确定分类的法定坐标

房产和存款属于财产侧,债务属于负债侧,三组材料不宜合并成一个总额后只写“各占一半”。分类时需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三条分别回答了“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归一方个人”“哪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咨询时把房产、存款、债务分别放到这三条下核对,比只陈述“房子是婚后买的”“存款在对方卡里”“对方说有借款”更有讨论基础。

二、房产:围绕取得、登记、出资和还贷分列

房产争议通常同时涉及购买时间、产权登记、首付来源、贷款主体和还贷资金。建议在咨询材料中把以下项目分列,而不是只写房屋地址和当前价值:

  • 房屋来源:购买、继承、受赠或其他来源,并注明相应合同、赠与书、遗嘱等文本是否存在;
  • 合同签订时间、付款时间和交房时间;
  • 产权登记状况:登记在谁名下、共有方式、登记时间;
  • 首付款金额及来源,附对应转账记录;
  • 贷款合同的主贷人、共同借款人、贷款余额和还款起止时间;
  • 每月还贷账户及还贷资金的实际转入账户;
  • 装修、家具家电等出资情况;
  • 是否存在书面婚内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咨询时可以说明双方是否已经就房产处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什么;尚未达成协议的,则需要把房屋取得时间、登记名义、出资和还贷事实分别列明,供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存在婚内财产约定,还应单独列出。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咨询时宜提交协议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并说明签署时间、签署背景和是否实际履行,便于核对约定范围。

三、存款与理财:按账户和期间核对来源

存款争议不宜只写“某银行有存款若干”。建议按账户分别列明:开户行、账号后四位、开户时间、账户类型、争议期间、主要入账来源、大额转出对象和时间、当前余额主张。工资入账、经营回款、投资收益、家庭日常支出和对外借款往来可以分栏标注。

对应到法律条件,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列入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后账户中既有婚前资金,又有工资、经营回款和日常支出的,需要逐笔核对资金来源,不能仅凭开户时间或账户名义判断全部归属。咨询材料中可以标注“待核实”的异动项目,例如大额取现、频繁向同一对象转账、理财赎回后去向不明等,并附上能够取得的流水页码和交易时间。此类标注的作用是提示律师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凭证,并不等于已经得出财产归属结论。

四、债务:先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再谈偿还安排

债务材料建议单独成册,逐笔列明:债权人、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资金流向、借款用途、是否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已还金额、对方是否认可该笔债务。若借款进入一方账户后又转出,应把转出对象和时间一并标注。

按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咨询时围绕“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用途”三项分别准备材料,比只争论“知不知道这笔借款”更便于核对。

关于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务清单中可以分别写明双方是否认可共同偿还、是否有清偿协议、共同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对于一方主张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的,应把借款用途和资金流向作为核对重点。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使用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咨询时宜把相关转账记录、借条形成时间、债权人与举债方关系等材料单独列出,供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五、咨询时的排列顺序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无争议项—争议项—待补证项”三栏排列。无争议项写明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和金额;争议项写明双方各自说法及对应凭证;待补证项写明目前缺少的材料和可能取得渠道。每组材料使用同一格式,便于比较。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具体材料是否提交、何时提交,还需结合受理法院要求和案件进展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代付费用宜分开核对。根据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该意见同时明确,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具体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材料中写明。本次资料没有衡水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能据此判断具体金额。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房产方面可进一步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贷款余额、首付和还贷流水、赠与或遗嘱文本;存款方面可核对完整期间流水、理财赎回记录和大额交易对手信息;债务方面可核对借条原件、借款到账记录、资金用途凭证和已还款凭证。本次资料未包含衡水当地法院的立案材料清单或地方收费细则,涉及当地程序性要求时,宜向受理法院或律所另行核对。

把房产、存款、债务三组按同一格式列好后,衡水离婚纠纷律师咨询时可以直接对照法定条件说明争议点,也便于判断哪些事实需要补充证据、哪些主张涉及婚内财产约定或伪造债务的特别规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上述材料后联系,就分类口径、待补凭证和拟议委托范围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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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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