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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铺拆迁律师:营业执照地址与租赁合同门牌号不同,咨询应补充哪类经营场所证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与补偿协商阶段,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租赁合同门牌号不一致,通常指向同一经营场所的地址表述差异。咨询前建议按“地址对应、房屋使用、实际经营、资质财税”四组补充材料,用来向房屋征收部门说明调查对象,配合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协商或评估提供依据。这些材料属于整理和核验建议,能否采信由征收…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与补偿协商阶段,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租赁合同门牌号不一致,通常指向同一经营场所的地址表述差异。咨询前建议按“地址对应、房屋使用、实际经营、资质财税”四组补充材料,用来向房屋征收部门说明调查对象,配合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协商或评估提供依据。这些材料属于整理和核验建议,能否采信由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和评估机构的专业判断决定。

一、四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材料组 建议补充的材料 能核对的事实
地址对应 地名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或物业出具的门牌编制、变更或地址对应说明;出租人对门牌差异的书面说明 营业执照地址与租赁合同门牌号是否指向同一处房屋
房屋使用 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材料、物业或市场管理方证明 出租人是否为产权人或有权出租人,租赁范围与地址是否一致
实际经营 水电燃气缴费凭证及户号、宽带安装地址、物业费单据、店内照片和影像、进货销货及物流单据 经营者是否在该址实际使用房屋、经营是否连续
资质财税 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与纳税记录、银行开户资料、员工社保或工资记录 经营主体、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相互印证

整理时建议围绕同一经营者、同一处房屋、同一段期间分组,对门牌差异单独写一份书面说明,原件备查,复印件标注用途。材料之间出现日期或表述差异的,先核对形成时间和出具主体,再决定取舍。

二、程序上的用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同时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门牌号差异属于调查中需要核对的事项,建议在调查阶段主动提交地址对应说明,请求在调查记录中如实记载。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上述四组材料正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的组成部分,可在查勘时提交并留存交接记录。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经营场所证据的用途,是支持协商中的经营事实陈述;协商不成进入评估时,作为评估机构判断经营情况的参考。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整理材料时可以此日期为参照,核对各份凭证的形成期间。

三、咨询前的准备

建议携带征收决定公告、调查结果公布材料、评估实地查勘记录,以及上述四组材料的目录和复印件。咨询时先说明门牌差异的形成原因和已有证明材料,再确认需要补强哪一组。律师服务费标准、委托事项范围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在收费合同中写明;是否将材料梳理、与征收部门沟通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也一并确认。

依据出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公开文本见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转载页面(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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