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时,建议重点看两件事:他能否把现场两份分别记数量和品牌的清单,对应到“同一件物品”上并说清差异;他能否在委托前把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差旅费及票据写清楚。在河北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整理物品损失材料的场景中,这两个方面都可以在咨询阶段直接核对。
一、看律师如何核对两份清单中的“同一物品”
两份清单一份记数量、一份记品牌,本身并不矛盾,关键是建立对应关系。建议在咨询时带上清单原件或清晰照片,并说明每份清单的形成时间、清点人、是否有签字或盖章、对应哪些现场照片和视频。律师可以据此做一张对照表,按“所在房间或位置—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外观特征—照片编号—清单来源”逐项排列,把两份清单中指向同一物品的记录放在同一行。
核对时,品牌和数量宜分开处理:一份清单有数量无品牌,另一份有品牌无数量,可以通过位置、外观、型号、照片编号交叉对应;品牌记载不同、数量相同的,先标注差异,再核对是否同一物品的不同记录;位置和特征都对不上的,列为待核实项,不强行合并。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差异来自清点口径、记录时点还是物品本身不同,为后续协商或程序材料准备提供清楚的事实基础。具体如何采用,还需结合清单原件的来源和现场材料进一步核实。
二、看收费合同与费用边界是否写得清楚
委托前可以要求律师说明:材料核对、发函、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等事项,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费用项目可以按三类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该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付款路径同样值得核对。上述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由律师代收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咨询时可以问清收款账户、票据形式和合同主体是否一致。
如果对收费发生争议,上述意见第十三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把两份清单的同一性核对方法与收费边界放在一起看,律师能否逐项说明、留下书面记录,比口头承诺更便于判断。上述材料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具体委托事项和费用安排,仍以双方书面约定及有效凭证为准。
依据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官方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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