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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职业病维权咨询律师前,诊断证明与岗位接触史记录不一致准备什么?

诊断证明与岗位接触史记录不一致时,咨询律师前应把诊断文书、劳动关系与岗位接触史、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按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和同一接触期间整理成三组可核对材料,并制作一份差异对照表;核对对象包括诊断机构与诊断依据、记录形成主体与原件出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受理部门。以下整理方法为咨询准备建议,具体提交范围以受理部门书面告知…

诊断证明与岗位接触史记录不一致时,咨询律师前应把诊断文书、劳动关系与岗位接触史、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按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和同一接触期间整理成三组可核对材料,并制作一份差异对照表;核对对象包括诊断机构与诊断依据、记录形成主体与原件出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受理部门。以下整理方法为咨询准备建议,具体提交范围以受理部门书面告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为准。

先核对诊断文书和诊断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条还规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如果已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建议准备原件、复印件及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史、危害接触史、检测依据等诊断过程材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若分歧指向诊断本身,应进一步核对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程序;该法具体程序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向诊断机构或受理部门另行核对。

建议按三组材料整理

材料组 建议核对的内容 对咨询的用途
诊断文书与诊断依据 诊断机构、诊断结论、诊断时间、所依据的职业史和接触史、原件与复印件 判断是否属于依法取得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分歧是否指向诊断本身
劳动关系与岗位接触史 用人单位名称、岗位或工种、接触起止时间、考勤、调岗、工作场所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记录的形成主体和原件 比对诊断证明记载与岗位记录差异,明确待核实事实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与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单位申请与职工一方申请的期限 核对申请阶段、补正缺口和时限记录

建议另列差异对照表,项目可包括:诊断证明记载、岗位接触史记载、原件出处、形成时间、待核实事项。这样咨询时可以按同一事实维度说明不一致发生在用人单位名称、岗位名称、接触起止时间还是诊断依据上。

时限、举证与费用边界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咨询前可先核对诊断时间、单位是否申请、当前所处阶段。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以实际机构通知为准。现有资料未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准备。北京经办窗口的具体补正清单、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向受理部门或诊断机构核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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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业病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