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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肖像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需要哪些肖像使用证据?

在北京准备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材料时,律师通常不会先要求你判断“对方是否已经侵权”,而是需要你把“谁在什么平台、用什么方式、使用了哪一张或哪一段肖像、持续了多久、造成了什么后果”整理成可核对的使用证据。咨询阶段属于诉前材料梳理,重点是让律师能够看清使用行为的存在、范围、主体和后果,并不要求你先完成公证或提起诉讼。

在北京准备肖像权侵权维权咨询材料时,律师通常不会先要求你判断“对方是否已经侵权”,而是需要你把“谁在什么平台、用什么方式、使用了哪一张或哪一段肖像、持续了多久、造成了什么后果”整理成可核对的使用证据。咨询阶段属于诉前材料梳理,重点是让律师能够看清使用行为的存在、范围、主体和后果,并不要求你先完成公证或提起诉讼。建议按“同一使用行为一组材料”的方式分组,把页面信息、账号主体、原始影像、授权沟通、损失线索和平台处理记录分别归入对应组别。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材料分组和核对顺序做初步沟通。

一、先明确咨询阶段要证明的对象

肖像使用证据不是单一的一张截图,而是围绕使用行为形成的一组事实材料。需要核对的对象通常包括:使用主体是谁,使用发生在哪个平台或场所,使用的是哪一张影像,使用方式属于广告、文章配图、商品展示还是短视频,使用时间从何时开始、是否仍在持续,传播范围有多大,以及此前是否存在许可或授权沟通。

在一般侵权路径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则说明,损害后果和过错是侵权责任判断中的常见事实。具体到肖像使用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过错如何认定,还需结合肖像权专门规定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该部分条文,咨询时可请律师另行说明。

二、证明使用行为存在与范围的证据

这一组材料要回答“用了没有、用在哪里、用了多久”。可以优先固定原始页面,包括完整网址、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内容标题和页面展示形式。截图之外,建议保留录屏,录屏中显示从浏览器地址栏进入页面的过程,以便说明截图来源。对于已经删除的内容,可以保留删除前的页面、通知记录和平台反馈。

发布主体信息同样重要。账号认证信息、经营者名称、页面“关于我们”、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详情页中的主体标注,可以帮助核对使用主体。不同平台、不同账号、不同发布时间建议分别标注,不合并成一组。

使用形式会影响传播范围的判断。商业广告、商品详情页、公众号文章配图、短视频封面、线下海报、宣传单页,各自的展示场景和持续时间不同。可以整理阅读量、点赞、转发、评论、投放区域等页面显示的数据,并注明取得数据的时间。对于仍在展示的内容,建议记录首次发现时间和最近一次查看时间;对于已经修改或删除的内容,保留修改前后、删除前后的对比材料。

三、证明影像与本人对应关系及授权情况

使用证据需要说明页面中的影像与本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准备原始照片、拍摄时间、拍摄者、此前发布记录等材料,与涉嫌使用的页面进行比对。如果影像经过裁剪、拼接、加滤镜或配文字,建议保留原图和修改后的对比版本,说明差异部分。

授权材料是另一组需要单独核对的证据。此前是否签署过授权书、合作协议、拍摄委托书,是否有邮件、聊天记录、报价单或结算记录,都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核对时重点看授权期限、授权渠道、授权用途、是否允许转授权,以及实际使用是否超出上述范围。没有书面授权时,可以把双方沟通记录中涉及使用范围的内容标出来,说明双方当时对用途和渠道的认知。这些材料用于帮助判断使用是否经过许可、许可范围是否覆盖实际使用,不宜仅凭一份合同名称就下结论。

四、损害后果与赔偿计算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按该条,财产损失可以围绕两条线索整理:一是本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例如同类肖像许可使用费报价、已有合作合同、因使用行为导致的合作取消或收益减少记录;二是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例如商品销量、广告投放记录、付费内容销售数据等。两条线索都难以确定时,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条针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与前一条结合理解,但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咨询时可请律师说明具体对应关系。

精神损害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以“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可以整理能够反映使用场景、传播范围、持续时间的材料,以及能够说明精神痛苦后果的材料,但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把所有使用行为都直接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

五、网络平台场景下的通知与处理记录

如果使用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通知和平台处理记录可以作为一组独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该条,通知中需要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建议保留通知副本、发送时间、平台回复、删除时间以及删除前后的页面材料。该条同时提示,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损害的,权利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的事实表述需要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知记录可以帮助说明平台是否知晓相关使用行为,但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还需结合其他事实核对,不能仅凭一次通知直接得出结论。

六、涉及经营者宣传场景的补充核对

如果使用行为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可以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条适用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情形,是否适用于具体肖像使用纠纷,需要核对主体是否为经营者、对方是否为消费者以及行为是否落入该条范围,不宜作为所有肖像使用纠纷的通用条款。

七、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组 能核对什么 建议核对顺序 常见缺口
使用页面与账号信息 使用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主体、发布时间、展示形式 先固定页面和网址,再核对账号主体 截图缺少网址或账号认证信息
原始影像与关联材料 页面影像与本人的对应关系 与使用页面逐项比对 原始文件丢失、修改版本混杂
授权与沟通记录 是否经过许可、许可期限和用途范围 按时间顺序核对合同、邮件、聊天记录 口头沟通无记录、授权范围表述模糊
损失与获利线索 财产损失的计算基础 先整理自身损失,再整理对方获利线索 缺少同类许可报价或销量数据
通知与平台处理记录 平台是否知晓、是否采取措施、处理时间 按通知发出、平台回复、删除时间排列 通知未留副本、删除时间无法确认

以上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材料能核对的事项不同,建议按同一使用行为归组,避免把不同平台、不同时间的页面混在一起。

八、咨询沟通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先说明使用行为的数量、平台、持续时间、是否发过通知、是否已有授权文件,再按上述组别提交材料。律师通常会先判断材料能否说明使用事实和主体关系,再讨论是否需要补充取证、是否发通知以及后续程序选择。是否需要公证、是否发送平台通知、是否提起诉讼,属于后续可与律师逐项确认的事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和服务范围,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咨询阶段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对收费结果作承诺。

尾段需要继续核对的是:授权文件原件及其期限、用途范围,平台账号的实际主体信息,损失或获利线索的来源,以及通知记录是否完整。上述材料直接影响使用证据的完整度和后续沟通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材料初步分组后进一步沟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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