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集体劳动争议材料,建议按“一人一请求一证据链”来组织:每名劳动者分别形成仲裁申请和证据目录,同时把同一用人单位的共性事实做成一份底稿,供各人材料引用。程序上,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适用前提是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动争议,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每人的劳动关系主体、工作期间、请求金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群体性材料常见的问题是共性证据与个人请求之间缺少对应关系,咨询材料分组可拨打4009003957。
本文所称集体劳动争议,按多名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咨询情境使用。本次资料未提供集体合同争议、推举代表人等特别程序规则;涉及这些定性或程序安排时,需另行核对。以下围绕仲裁申请阶段的证据准备展开。
一、先核对管辖与申请形式,再谈证据分组
群体性争议中,每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注册地可能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准备材料前,建议先把每名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名称和注册信息列成清单,核对是否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工作地点分散时,材料可能需要分别提交,不能因为争议涉及同一单位就默认合并到一处。
申请形式方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群体性争议中,如果多名劳动者分别申请,每份申请书都应能独立对应申请人的姓名、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来源。共性证据可以统一复制、统一编号,但在每份申请书中应指向同一证据名称和来源,避免出现“附件里有工资表,但看不出对应哪名劳动者”的情况。具体窗口的格式要求、预约方式和副本装订方式,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拟提交的仲裁委员会核对。
二、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
证据清单的价值在于回答“这组材料证明谁的什么事实”。可以按以下六组整理,再根据每人的请求增删。表中“建议材料”是整理方法,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能核对的事实”用于帮助判断材料与请求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
| 材料组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整理时注意 |
|---|---|---|---|
| 主体与程序 | 劳动者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主体信息、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送达地址 |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明确;副本份数是否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 | 每名劳动者单独成卷,共性材料标注同一来源 |
|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工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沟通记录 | 与同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岗位和期间 | 证据要能对应到具体劳动者,避免只有单位整体材料 |
| 请求与数额 | 工资条、银行流水、加班记录、解除通知、工伤医疗费票据、经济补偿计算表 | 每项请求的金额、计算期间和依据 | 每人列明请求项目和计算方式,不把他人数额混入 |
| 时效 | 催告记录、协商记录、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记录、对方同意履行记录 | 是否在仲裁时效内;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由 | 每人的起算点分别列明,不用同一日期套用所有人 |
| 单位掌握证据 | 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文本等证据名称清单 | 哪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 在申请书中逐项说明名称、形成期间和待证事实 |
| 证人 | 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证言要点 | 证人能否证明特定事实 | 如拟提交证人证言,第二十八条要求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
表格中“单位掌握证据”一组需要单独说明。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群体性争议中,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规章制度等往往由单位一侧保管。建议在申请书中逐项列明证据名称、形成期间、保管主体和待证事实,说明为什么属于单位掌握管理,便于仲裁庭判断是否要求单位提供。该条的法律效果是单位不提供时承担不利后果,不能直接推导为劳动者无需提交任何初步材料;劳动者仍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把共性事实与个人请求接上
群体性争议的共性证据通常包括同一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同一套规章制度、同一工资表、同一考勤系统记录。这些材料能核对单位一侧的管理事实,但不能自动证明每名劳动者的岗位、工资标准、加班时长和请求金额。建议做两张表:一张是人员清单,列姓名、岗位、工作期间、请求项目、金额、时效起算点;另一张是证据对应表,列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对应人员。每名劳动者的个人证据包以证据对应表为目录,共性证据在其中标注“同一来源、适用于本人”的具体页码或姓名行。
时效需要按人核对。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群体性争议中,每名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可能不同,材料目录应分别列明,不能用一名劳动者的催告记录替代其他人的时效材料。
四、提交前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核对人员清单与仲裁请求是否一一对应,再核对每项请求是否有证据名称和来源,最后核对副本份数、证据目录页码和送达地址。涉及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逐项写明名称、期间、保管主体和待证事实后再放入申请材料。证人证言方面,提前核对证人姓名、住所和证言与书面证据的对应关系。材料原件建议另行保管,提交复印件时保留原件备查;具体份数和形式以拟提交的仲裁委员会要求为准。
群体性争议中每名劳动者的请求、时效起算点和管辖连接点可能不同,材料目录也需分别对应。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提交前把人员清单、共性证据底稿和个人证据包交叉核对;需要进一步讨论材料分组或程序节点的,可拨打4009003957。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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