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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行政许可律师费用怎么核对:补正答复与听证服务是否分别列明

核对成都行政许可律师费用时,关键落在两件事上: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委托合同中对具体工作内容的列明方式,并无“成都统一价”可查。补正答复与听证服务属于两类不同的工作内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分别写清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这样核对时才能判断收费是否超出备案标准、是否存在同一工作重复计…

核对成都行政许可律师费用时,关键落在两件事上: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委托合同中对具体工作内容的列明方式,并无“成都统一价”可查。补正答复与听证服务属于两类不同的工作内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分别写清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这样核对时才能判断收费是否超出备案标准、是否存在同一工作重复计费。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律师费清单必须采用某种分项格式,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

一、先区分行政机关收费与律师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该法第四十七条同时明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补正材料提交、听证组织本身不构成向申请人收取的行政费用。律师就补正答复、听证代理或协助提供的服务,属于委托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其费用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两者在核对时应当分开看,不能把行政机关不收费等同于律师不收费,也不能把律师费与行政规费混在一张账单里比对。

二、分项列明的意义与核对要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该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收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据此,补正答复与听证服务是否分别列明,属于委托合同与收费明细的约定安排,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非法定强制格式。分别列明的实际作用在于:把“补正材料准备、书面答复、与许可机关沟通”和“听证申请、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笔录核对”各自的工作量、计费方式(计时或计件)、是否包含在总价内写清楚,便于对照律所公示的备案标准逐项核验,也便于发现同一工作被重复计费的情形。若合同只写一个总价,至少应附工作范围说明,避免事后对某项服务是否包含在费用内产生争议。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

顺序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1 律所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备案信息 合同约定是否超出备案标准,收费项目是否在公示范围内
2 委托合同及收费明细附件 补正答复、听证服务是否分项,计费方式与包含范围是否明确
3 行政机关补正告知书、材料提交回执 补正工作是否实际发生、发生次数与合同约定是否对应
4 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听证程序是否启动、律师实际参与环节与收费项目是否匹配
5 付款凭证与发票 付款金额、项目名称与合同分项是否一致

整理上述材料时,建议保持同一事项、同一委托主体下的材料相互对应。不同程序节点的日期、不同法律角色(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身允许存在差异,核对重点是同一事项的费用项目与实际工作能否对应,而非预设矛盾。

本次资料未涉及成都市层面的地方性律师收费细则,具体金额应以律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及合同约定为准;如涉及地方细则,需另行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委托合同文本与收费明细,就行政许可程序中补正答复、听证服务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提供核对思路,具体承接方式以双方沟通确认及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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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行政许可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