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咨询劳动纠纷律师费用时,“经济补偿基数争议的取证与谈判”是否单列计费,取决于你与律所书面委托合同对服务事项和计费方式的划分;本次可核对的资料集中在劳动实体规则与举证规则,未涉及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如何划分,因此更实际的做法是:先把基数争议需要核对的事实和材料理清,再据此逐项与律所确认哪些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一、基数争议的依据是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基数争议要核对的范围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构成与平均数额;涉及三倍上限时,还要核对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该数据属于需要另行查证的当地公布信息。
取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定决定了取证工作的两条路径:一是梳理劳动者自己能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二是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台账、考勤与发放记录提出提供要求。
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对齐下列材料,用于核对基数: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劳动合同及岗位、薪酬约定条款 | 约定工资构成、发放主体 |
| 工资条、工资表 | 各月应发、实发及扣项明细 |
| 银行流水 | 实际到账金额、发放主体与发放时间 |
| 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费基数记录 | 申报工资与实际发放是否一致 |
| 奖金、提成、加班费发放凭证 | 是否计入工资构成、发放期间 |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记录 | 确定“前十二个月”的起算终点 |
二、取证与谈判是否单列,按书面约定逐条核对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协商确定的合同事项,是否把“基数取证”与“谈判”作为独立项目单列,要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找答案。咨询时可以逐项核对:
- 服务事项条款是否写明代理仲裁、参与协商谈判、工资与基数材料梳理及取证分别包含哪些具体动作;
- 计费方式是按件、按程序阶段、按争议金额比例还是计时,跨阶段办理是否另行计费;
- 若将取证单列,单列部分覆盖哪些工作,例如调取银行流水、申请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记录、发函、约谈;公证、鉴定评估、异地差旅等支出是否另计、如何凭证结算;
- 付款节点、增项确认方式与退费约定是否书面写明。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取证与谈判纳入同一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固定下来。诉讼费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属律师服务费,其标准需向相应机构另行核对。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先确认解除或终止的日期,锁定“前十二个月”区间;再把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与社保记录按月份逐项比对,标出差异月份与差异金额;随后整理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记录清单,作为要求其提供的具体指向;最后带着这份材料清单与拟委托事项清单,与律所逐条确认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这样核对,基数争议的事实基础与委托范围能够对应起来,费用是否单列也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可查。
法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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