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律师咨询时,建议按“程序节点—异议对象—证据线索—可做什么”的顺序发问:先说明收到的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送达日期和告知的复核期限;再把“不服”落到认定书载明的具体事项上;然后列出自己掌握的证据和缺口;最后问清在复核阶段与后续赔偿处理中分别可以做什么。把这几项讲清楚,律师才能判断异议属于哪一类、还缺什么材料。需要先做材料梳理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报程序节点:收到什么文书、何时送达、告知的期限到哪天
责任认定异议的处理方式,首先取决于手里是哪份文书。实践中常见两种: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成因无法查清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两者的复核审查规则不同。
对事故证明的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所以咨询时先说明文书名称,避免把认定书的复核思路套到事故证明上。
关于送达和权利告知,该规定第六十五条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咨询时可以把三个日期讲给律师:事故发生日、收到认定书的日期、书面告知的申请复核截止日。本文资料没有列明申请复核的起算方式和具体天数,这一项以收到的书面告知为准,建议在咨询前把告知页拍清楚或带原件。
如果已经申请过复核,还要说明复核结论是否收到。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属于维持、责令重新调查认定,还是对事故证明的处理,直接决定下一步讨论的是补充材料、重新调查后的应对,还是民事赔偿中的责任比例举证。
二、把“不服”落到认定书载明的具体事项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咨询时可以把异议精确到其中一项,例如:对“事故发生经过”中的车辆行驶方向有异议;对“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未采信行车记录仪有异议;对“过错及责任”中双方行为作用对比有异议。这样提问,律师才能判断异议指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还是责任比例,而不是停留在“我觉得判重了”。
对应地,可以这样组织第一段陈述:“我对认定书第(三)项证据及成因分析有异议,我认为现场监控没有调取;我手上有后方车辆行车记录仪,能显示对方在路口前变道。请问这属于复核审查中的哪一类情形,还需要补什么?”这比单纯问“能不能改”更容易得到有范围的回答。
三、按复核审查的五类情形组织问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情形:“(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同条还规定,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
咨询时可以逐类对照,把问题问成可核对的形式:
- 事实不清:时间、地点、车道位置、信号灯状态、视线条件、车辆接触点,哪一项在认定书里没有写清或与现场图不一致。
- 主要证据不足: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刹车痕迹、证人证言、车辆检验意见,哪一项没有调取、没有质证或没有在认定书中体现。
- 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是否符合第六十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这一标准;涉及逃逸的,是否符合第六十一条的全部责任及减轻条件。
- 责任划分不公正: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过错严重程度如何对比,认定书对某一方行为的评价是否与其在事故中的实际作用相当。
- 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检验鉴定、询问、证据收集与送达等环节是否存在可能影响认定结论的程序问题。这一类需要具体指出环节和影响,不宜只作笼统怀疑。
涉及逃逸的异议,第六十一条的原文需要完整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如果对方逃逸但认定书减轻了其责任,咨询时要问:案卷中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是否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这两项条件对应不同的结论,不能只看“逃逸”二字。
四、材料清单:每份材料对应核对什么
材料准备的目标是让律师能核对“异议有没有落点”。可以按下列分组整理,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咨询时的用途 |
|---|---|---|
|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回执、权利告知页 | 载明事项、送达日期、告知的复核期限 | 说明程序节点和异议对象 |
| 现场图、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调取到的监控 | 车辆位置、轨迹、信号灯、视线与接触点 | 对应“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 询问笔录、证人联系方式及书面证言 | 各方陈述是否一致、有无遗漏 | 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调查 |
| 车速、痕迹、酒精等检验鉴定意见 | 专门性结论的依据与异议点 | 复核阶段提出异议;进入诉讼后按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则处理 |
|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 损害后果及与责任比例的关联 | 赔偿项目与数额的整理 |
| 依法查阅、复制、摘录的事故证据材料 | 卷内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已告知 | 对照认定书引用的证据 |
关于查阅、复制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前可以核对:手头的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认定书引用的证据是否都在其中、有没有只看到结论没看到依据的部分。这些核对有助于把“证据不足”具体化。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民事诉讼,对车速、痕迹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申请鉴定,或者对已有鉴定意见有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条用于诉讼阶段,和责任认定复核不是同一程序,咨询时可以先说明目前在哪一端,再问是否需要预留鉴定申请。
五、咨询问题清单:把开放问题换成可回答的问题
可以把问题写成下面这样,逐条问:
- 我这份文书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对应第七十六条还是第七十七条的审查规则?
- 我的异议更接近“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认定”中的哪一类或哪几类?依据分别是什么?
- 现有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还缺哪一份关键证据,哪些可以自行补取,哪些需要书面申请调取?
- 复核申请中事实与理由怎么写,才能对应到上述类别,而不是只写情绪性表述?
- 如果复核维持,民事诉讼中围绕责任比例需要怎样举证,事故认定书在赔偿争议中如何使用?
- 我的损害后果材料是否齐全,赔偿项目与责任比例如何对应?
这类问法的共同点,是把“我认为不公”转换为“哪一项事实、哪一份证据、哪一条规则、哪一种复核结论”。律师的回答也会更有针对性。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怎么问
费用问题建议分开问,避免把不同性质的钱混在一起。
律师服务费方面,可以问清:本次咨询是否单独计费;如拟委托起草复核申请、整理证据、代理后续民事诉讼,分别包含哪些工作、如何计费、如何支付;这些内容建议写入书面委托合同或在书面确认中明确。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只凭口头概括。
第三方费用方面,鉴定费等属于另行发生的费用,支付主体和返还条件要按具体程序核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只对应拒不出庭这一特定情形,不代表其他情形当然退还。
诉讼费的负担由受理法院依法处理,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建议以法院通知为准,不在咨询阶段套用未经核对的数字。
七、咨询前还可以核对的事项
围绕天津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异议,咨询前值得再核对: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原件与送达回执;书面告知的申请复核期限;已经提交的复核材料及复核结论;依法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并加盖专用章;病历、票据与损害后果是否对应同一事故。若还有人员、地址、具体承接安排等事项需要确认,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程序节点和异议落点,再谈材料补充与委托范围。
参考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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