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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事故认定和保险材料?

北京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中的证据清单,建议按“事故认定材料”与“保险材料”两组分别编排:事故认定材料用来核对事故发生经过、成因、责任划分以及认定书的制作、送达程序;保险材料用来核对承保关系、保险期间、理赔与垫付情况。两组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混在同一张清单里,答辩时不容易指向具体待证事实。

北京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中的证据清单,建议按“事故认定材料”与“保险材料”两组分别编排:事故认定材料用来核对事故发生经过、成因、责任划分以及认定书的制作、送达程序;保险材料用来核对承保关系、保险期间、理赔与垫付情况。两组材料的证明对象不同,混在同一张清单里,答辩时不容易指向具体待证事实。答辩方收到起诉状后准备答辩状时,可以先以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为索引,再逐项对应保单、批单和理赔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清单前用于核对现有材料属于哪一组、还缺哪些待核实项。

一、事故认定材料:先核对认定书本身是否完整

答辩状里引用事故认定书,前提是先把认定书的内容和送达情况核对清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五项内容可以直接转化为清单的核对栏目:当事人和车辆信息是否与起诉状、保单一致;事故经过与答辩方陈述有无出入;认定书列举了哪些证据、成因分析是否完整;责任表述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落款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及事故处理专用章。缺项不必然导致认定书无效,但可以作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在答辩中说明该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送达与权利告知同样需要留痕。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资料注明,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将“三日”等期限列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清单中可以列明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签收记录、权利告知记载,以及查阅复制材料是否加盖专用章。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送达时间和程序告知情况,不直接等同于责任结论。

责任划分的依据是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答辩状涉及责任比例时,可以对照上述条文核对认定书的说理部分,看它是否写明了行为、过错与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不同形态的认定材料,用途要分开写

并非每起事故都有责任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本身不包含责任划分内容,答辩时可以把它的证明对象写成“事故发生的時間、地点及调查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说明。

逃逸案件有单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的认定书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并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答辩方如果涉及后续重新认定,可以核对是否存在重新制作文书以及撤销原认定书的注明。

程序时间线也值得单列一栏。第六十二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中止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取得证据制作认定书或者出具事故证明。第六十九条规定,伤人事故符合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等条件,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第七十条规定,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应当在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中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程序节点和文书形态,答辩状引用时可以说明某份材料属于认定书、事故证明还是补充说明,避免把不同文书当成同一类结论使用。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答辩方可以核对是否收到到场通知、公开证据的记录是否存在,这类材料能说明认定形成前的程序情况。

三、保险材料:按“合同关系—承保范围—理赔状态”分组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保险条款、责任限额和理赔规则的具体条文,以下仅为材料整理建议,险种、限额、免赔事由需按保单及条款另行核对。保险材料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是合同关系材料,包括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投保单、批单、缴费凭证。核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车牌号或车架号、保险期间、使用性质是否与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一致。存在批改的,批单与原始保单要放在一起,便于看出承保条件是否变化。

第二组是承保范围材料,包括险种、责任限额、免赔约定、附加险条款。这部分需要按保单条款逐项核对,不能只看保单首页的险种名称。答辩状涉及保险责任时,可以先把“哪一份保单、哪个险种、哪一期间”写清楚,再对应事故认定书中的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组是理赔状态材料,包括报案记录、查勘定损单、理赔计算书、垫付凭证、拒赔或部分赔付通知。这些材料能核对的是事故发生后是否报案、是否定损、是否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以及理赔处理到哪一步。把它们与事故认定材料按同一车辆、同一事故、同一期间对应起来,清单的指向会更清楚。

四、清单编排:按证明目的分组,注明待核实项

答辩状代写中的证据清单,可以采用“序号—证据名称—来源形式—证明对象—对应事实—待核实项”的表格。事故认定材料在前、保险材料在后,或者按答辩主张的顺序排列,属于编排建议,不是法定顺序。每组材料写明它能证明什么: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成因和责任划分;送达记录证明程序告知情况;事故证明证明调查得到的时间、地点和事实;保单证明承保关系;理赔记录证明赔付或拒赔状态。仅有材料名称、不写证明对象的清单,答辩时仍需口头解释,效果会打折扣。

代写服务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包含证据清单梳理、证据册编排、答辩状修改、开庭提交等事项,以及如何计费,宜以书面约定写明。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要分开核对,不宜混在一张费用单里。具体报价和承接安排需向律所核实,本文不提供固定收费标准。

五、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整理清单时,可以优先核对三类对应关系:事故认定书与行驶证、驾驶证、保单上的车辆和主体是否一致;认定书送达日期与签收记录是否对得上;保险理赔材料与事故认定书描述的事故时间、地点、车辆是否指向同一起事故。复印件与原件要分别注明,原件由哪一方持有、是否已经提交,也建议在清单备注栏写清楚。事故认定材料中的责任表述、事故证明中的事实记载、保险材料中的承保和理赔状态,各自证明范围不同,答辩状引用时按文书原貌表述,未核对到的内容留作待核实项。

如果现有材料只有认定书结论页,缺少送达记录、事故照片、现场图或者保单批单,可以先列一份补证清单,再决定答辩状中哪些事实需要重点说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核对事故认定材料与保险材料的对应关系、证据清单的编排方式,以及答辩状代写是否纳入证据梳理等委托事项;具体承接范围、人员安排和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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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答辩状代写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