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再拿它与产权证逐项比对;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放在其后核对,用来确认经营场所与经营主体,不用来确定房屋权属和房屋基本状况。两份材料表述不同,先要解决的是“它们是否指向同一处房屋、同一权利人”,再谈补偿和经营损失。
一、先看登记簿:已登记房屋以登记簿为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条规则明确了已登记房屋的核对顺序:先调取登记簿,再与产权证对照;两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该条明确列举的是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坐落表述不同,属于房屋基本状况的文字差异,需要结合登记簿记载、门牌沿革和实地查勘,确认是否指向同一房屋,不能仅凭文字不同就认定权属有问题或补偿受影响。征收程序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可以对照公布信息核实。
二、营业执照的用途:证明经营事实,不替代权属证明
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核心作用是说明经营主体与经营场所的对应关系,属于经营事实材料。涉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经营流水等材料可以帮助说明经营地点、经营期间和经营状况,具体项目和标准仍要看省级规定和个案材料。
产权证与营业执照地址表述不同,建议先确认三件事:门牌号是否发生过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存在租赁、转租或多块招牌的情形。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和事实核对,不预设任何一方存在违法或登记错误。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簿,与产权证逐项比对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
- 登记簿与产权证不一致的,核实是否存在更正登记材料或登记簿错误的证据。
- 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经营凭证与房屋坐落对应,确认经营场所的同一性及经营起止时间。
- 评估机构实地查勘时,配合提供房屋状况和评估所需资料,并核对查勘记录中的房屋坐落、面积、用途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如委托律师协助材料梳理、与征收部门沟通或处理评估异议,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具体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房产等,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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