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5年4月23日,因征拆相关问题,内蒙的刘志强通过EMS特快专递向A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位于A曙光镇XX海 “2***4”万亩生态渔场所属区域的两类关键信息(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一是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包括 “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征地红线图,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6项具体内容;
二是该区域1985-202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EMS物流信息显示,A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5 日签收了该申请。但直至刘志强申请行政复议时,该局始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亦未依法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期间,刘志强多次电话沟通无果,仅收到该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关于刘志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实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未满足法定要求,刘志强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接受委托:
郄超丽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思路,核心围绕 “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性” 展开:
1. 逾期答复已违反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须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案中,A 自然资源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签收申请,直至 6 月 17 日才作出《情况说明》,远超 20 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且未履行延长告知义务,程序明显违法。
2. 《情况说明》并非合法有效的答复
郄超丽律师指出,该《情况说明》在形式、内容、程序三方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
形式不合法:未以纸质书面形式作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形式;
内容不完整:仅提及 “申请公开涉及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未对申请人申请的 10 余项具体信息逐项回应,未明确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及公开形式,未满足申请人的合理需求;
程序不规范: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
3. 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综合上述两点,郄超丽律师认为,A 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侵害了刘志强的知情权,应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合法答复。
复议结果:撤销原答复,责令限期重作
A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采纳了郄超丽律师的代理意见:
确认 A 自然资源局超期答复且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即电子送达的行为程序违法;
认定《情况说明》未针对性回应申请事项,答复不明确、事实不清,不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A 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 A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刘志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核实的情况说明》;
责令 A 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志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恒略说法: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行政复议,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申请等未被答复或者答复有误以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强拆房屋、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都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具有三大核心作用:
高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如本案中,复议机关通过审查,纠正了 A 自然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程序违法(逾期答复、送达不合法)与实体瑕疵(答复内容不完整),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
低成本保障公民权益: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更简便、周期更短、成本更低,为公民提供了便捷的权利救济渠道;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了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而行政复议则为公民在信息公开受阻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是法治社会中 “民告官” 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