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行政许可申请分两次补正时,律师费用咨询如何区分各次提交的工作
当行政许可申请出现两次补正时,各次提交的工作能否分别计费、如何区分,先看委托合同对工作范围和计费方式的书面约定;同时,补正告知本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约束,两次补正通知的日期、内容与对应材料,是向律所说明工作量、核对费用归属的事实基础。资阳只是咨询发生地,具体收费标准仍以拟委托律所出具的书面约定为准。
两次补正分别对应什么程序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方式,其中第(四)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同法第七十二条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列为应予责令改正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出现两次补正时,建议先核对三项事实:两次通知是否针对同一申请事项;第一次通知是否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是否列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次要求补正的材料,属于首次通知已涵盖而申请人未提交的部分,还是首次通知未提及的新增内容。
这里要说明的是,上述核对是帮助厘清工作量来源,并不直接决定律师费高低。它能说明第二次补正的材料准备是否与首次告知不完整有关,从而在与律所协商工作项归属时有据可依;至于合同如何计费,仍按双方约定处理。
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行政许可收费要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办理行政许可本身不产生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用,费用咨询的对象是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如何确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按此,两次补正各计多少工作量、是否合并计费,并不存在统一价目。建议在委托前把“首次提交”“第一次补正”“第二次补正”分别列为拟议工作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落实到书面报价或合同条款中。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材料 | 可核对的内容 |
|---|---|
| 两次补正通知的原件或截图 | 发出日期、要求补正的具体条目、是否一次列明 |
| 首次申请的提交或收件记录 | 申请提交时间,用于比对五日告知期限 |
| 各次提交材料的清单与版本 | 每次实际准备的文件范围,区分重复提交与新增内容 |
| 委托合同或书面报价单 | 约定的工作项、计费方式、补正环节是否单独计费 |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方法,不是法定提交义务。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可一并索取书面收费说明,就各次补正的工作归属逐项确认;资阳当地律师服务的具体收费执行情况,以该律所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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