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咨询前值得先做的,是把“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另一方知情情况”三组事实分开整理,再逐笔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适用条件上。该条把夫妻共同债务分成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整理的目的,是让每一笔借款都能说清发生时间、资金去向和另一方的参与方式,而不是把所有往来混在一起。天津地区的当事人如需在咨询前把材料线索与上述条件逐项对应,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做时间轴: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哪个位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两款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时间前提,因此第一组要核对的是日期,而不是金额。
可以按同一笔借款列出几个节点:借条或借款合同的出具日期、款项实际转出的日期、约定的还款日期、续借或展期的日期;同时列出结婚登记日期,以及协议离婚登记日期或离婚判决生效日期。每个日期后面注明来源,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凭证。
需要留意三种常见情形。第一种,借款凭据写在一段时间之前,款项实际转出在之后,两者跨越了结婚登记日或离婚生效日,这时要分别记录,不能只取其中一个日期。第二种,同一笔借款经过多次续借、换据,出借时间与换据时间不同,宜标明哪一份是原始凭据、哪一份是后续文件。第三种,多笔借款时间接近,出借主体相同或相近,宜按笔编号,避免在咨询时把几笔债务合并成一句“婚内借的钱”。
不同文件对同一笔借款记载的日期不完全一致,本身不当然意味着矛盾:借条日期、放款日期、约定还款日分属不同节点,本就可以不同。整理时要核对的是同一节点在不同材料中的记载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之处能否用材料解释。
二、再核对用途: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是超出该范围
用途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两款的分界点,也是咨询前最容易被笼统带过的一项。
按条文表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看到,“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前者落在日常家事范围,后者落在超出日常家事范围之后的例外证明。
整理用途时,可以从三个方向找材料:
其一,借款文件本身写明的用途,如借条上的“购房”“装修”“经营周转”“就医”等字样,以及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条款。
其二,资金的实际流向。款项进入哪个账户,之后转到哪里,是否进入家庭共同使用的账户,是否用于支付房租、医疗费、子女教育费用、装修款,是否进入某一经营主体的账户。银行流水、转账备注、收款人信息都可以对应。
其三,与用途相匹配的家庭同期支出或经营记录。例如同期是否存在购房、装修、大额医疗支出;另一方是否在该经营主体中登记为股东、经营者或实际参与经营。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金额标准,也不宜自行设定一个数额去套用。整理阶段可以先做定性归类:明显指向日常家事、明显指向经营或大额资产、暂时无法判断。无法判断的部分,正是咨询时需要重点说明的。
三、把“知道借款”与“共同签名、事后追认”分开记录
第三组是另一方的知情情况。这里需要精确一些: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使用的表述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例外中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条文并未把“另一方知道这笔借款”单独列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也未把它单独列为排除标准。因此整理时,宜把两类事实分开记录,而不是合并成一句“她知情”或“他不知情”。
第一类是签名与追认。借款合同、借条、担保文件、还款承诺上是否有另一方签名;另一方是否通过微信、短信、邮件、书面说明等方式表示认可;是否有另一方参与还款的记录。这些材料可以直接对应“共同签名”“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的表述。
第二类是知情本身。另一方是否在场的记录、聊天中提到该笔借款的内容、家庭账目中对该笔债务的记载、债权人曾向另一方催收的凭证。这类材料能反映知情程度,但与“以签名、追认等方式表示同意”不是同一层面的记录,宜分栏填写,并注明每项材料的来源和形成时间。
同一段聊天记录可能同时包含知情与同意两层内容,整理时可以分别摘录,标明哪一句体现知晓、哪一句体现认可,避免整段材料笼统标注为“知情”。
四、按笔制作一张对照表
把上述三组信息落到同一张表上,按笔一行,比对会清晰得多。下表只是整理格式的建议,不是提交材料的法定要求。
| 核对维度 | 需要记录的事实 | 对应条文表述 | 材料的可能用途 |
|---|---|---|---|
| 借款时间 | 借据日期、放款日期、续借日期;结婚登记日、离婚生效日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判断时间前提是否成立 |
| 借款用途 | 合同载明用途、资金流向、家庭同期支出、经营登记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区分两款适用范围 |
| 另一方参与 | 签名、追认、共同还款记录 | “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 对应共同意思表示 |
| 另一方知情 | 聊天记录、催收记录、家庭账目记载 | 条文未将单纯知情单列 | 作为背景事实,与同意分开记录 |
| 财产约定 | 是否存在书面约定、约定内容、债权人是否知道 | 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道时,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 判断是否影响清偿范围 |
表中最后一行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家中确有书面财产约定,宜同时核对约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指向哪些财产,以及有无材料反映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这三项需要分别核实,不宜只凭存在协议就推断清偿范围。
五、整理时的顺序与边界
建议的顺序是:先按笔编号,再补时间节点,然后归入用途类别,最后填另一方参与和知情情况。理由在于,时间和用途决定了一笔债务落入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哪一款,而参与方式与知情情况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如果先讨论“对方知不知道”,容易忽略时间前提和用途分层。
材料来源也要标注。每一份材料注明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由谁持有,形成时间为何。同一事实有多个来源时并列写出,不合并成一条。对暂时无法确认的项目,直接写“待核实”,不要用推测填补。
费用方面,咨询与代理的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第三方评估、鉴定等支出也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金额。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见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处理的是离婚环节的清偿安排,与债权人起诉时认定的共同债务范围属于不同问题,咨询时宜分开陈述,避免混为一谈。
把三组事实按笔对应之后,仍需核对借款合同原件的持有人、银行流水的完整期间、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及其形成时间等事项。这些材料如何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适用条件对应,可在咨询前整理成清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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