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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后续治疗费赔偿咨询前:医嘱与已发生票据时间不衔接先核什么?

先核对“同一性”,再核对“时间差”的解释材料,最后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治疗费预估。具体说,建议先把医嘱、病历、处方与票据按就诊人、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费用发生期间四项逐一对应;对时间不衔接的节点,查找复诊记录、转诊记录、外购药处方、持续治疗医嘱等能够说明诊疗连续性的材料;同时确认票据是全额费用还是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负担部…

先核对“同一性”,再核对“时间差”的解释材料,最后区分已发生费用与后续治疗费预估。具体说,建议先把医嘱、病历、处方与票据按就诊人、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费用发生期间四项逐一对应;对时间不衔接的节点,查找复诊记录、转诊记录、外购药处方、持续治疗医嘱等能够说明诊疗连续性的材料;同时确认票据是全额费用还是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这样做的目的,是判断票据能否与同一治疗过程建立联系,为后续治疗费赔偿咨询准备可核对的事实基础。

一、先核三层对应关系

第一层是主体对应。核对患者姓名、就诊卡号或病历号、票据抬头是否指向同一就诊人;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分别列明机构名称和就诊科室。

第二层是事项对应。将医嘱记载的诊疗项目、处方药名、治疗频次,与票据附带的费用清单逐项比对。票据只有总金额、没有费用明细的,建议同时准备费用清单;清单与医嘱项目能够对应,有助于说明费用与治疗康复之间的关联。

第三层是时间对应。把医嘱开具日期、复诊日期、票据开票日期和费用所属期间排在同一条时间轴上。出现间隔的,标注间隔期间是否有复诊、转诊、外购药处方或继续治疗记录。时间不衔接本身是待解释的事实节点,不宜直接据此认定票据与治疗无关。

二、再核费用性质与赔偿范围

已发生票据与后续治疗费预估建议分列两张清单。已发生部分以实际支出的票据、费用清单、支付记录为基础;后续治疗部分以医嘱或医疗建议载明的治疗项目、周期和预估依据为基础。两类材料用途不同,混列会削弱费用边界的清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该条适用范围,医疗费主张围绕“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展开,票据与医嘱的对应关系正是说明合理性与关联性的材料。

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范围或数额难以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咨询前的材料整理,服务于把已发生费用和后续治疗需求分别说清楚。

以上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三、咨询前的整理方法

建议按时间轴制作一张表,列明日期、医疗机构、科室、医嘱或处方内容、票据号码、金额、支付方式、医保结算情况,并在“时间不衔接”的行旁标注可能对应的复诊记录或说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分组保管,票据与费用清单配对放置。对尚未取得的材料,注明“待核实”,避免在咨询时把预估金额表述为已发生金额。

向律师说明时,可以围绕三个问题准备:已发生医疗费的票据与医嘱对应到哪些诊疗项目;时间间隔期间有哪些材料可以说明诊疗连续性;后续治疗的项目、依据和预估方式是什么。拟委托事项的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仍需结合完整证据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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