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请律师、诉讼费由谁负担,是两个需要分开看的问题。就本次资料而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是否委托律师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的事项,资料没有把委托律师列为起诉条件;律师服务费也不等同于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有明确规则:在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遇到“拒赔理由”和“认定材料不对”同时出现时,建议先把“不对”的对象分开:是事故认定材料,还是伤情鉴定等送检材料;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合同理由,还是材料本身在来源、完整性、提交主体上存在问题。不同对象对应不同的核对渠道,不宜用其中一个问题直接替代另一个问题的判断。
一、诉讼费与律师费分开核对
诉讼费中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负担数额,上述规则以“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为适用前提。律师服务费则来自当事人与律所之间的委托安排,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律师收费标准,不能据此给出具体报价,也不宜把律师费与案件受理费混在同一张费用清单中比较。
二、“材料不对”先区分事故认定材料与鉴定送检材料
如果异议指向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如果异议指向伤情鉴定等送检材料,先核对材料是谁提交的、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三、建议的核对清单
- 先写明“不对”的具体项:是事故认定中的事实、责任划分、程序,还是病历等送检材料的来源、页码、形成时间、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 事故认定方面,核对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复核申请及复核结论,确认异议是否已经进入复核审查的事项范围。
- 鉴定材料方面,核对送检材料清单、病历原件来源、提交人及机构接收记录;有异议时向委托人提出,材料不完整时核实是否已要求补充。
- 拒赔理由方面,把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理由与材料异议分别记录,逐项对应其依据的是合同约定还是事实材料。拒赔是否成立还取决于具体保险合同和事实,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
- 费用方面,案件受理费看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作出的负担决定;律师服务费看书面委托约定,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需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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