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准备离婚诉讼、同时整理财产保全材料时,若起诉状财产清单与保全材料不一致,建议先核“财产同一性”: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项财产、同一权利登记或占有人、同一取得时间;再核权属性质和价值口径。先改金额、先补清单,或者直接用保全材料替换起诉状附件,都容易把“同一财产的不同写法”和“不同财产”混在一起。
一、先核同一性,再核权属和价值
建议把两份材料按同一项财产逐行列在一起,先看以下四项是否对得上:
| 核对项 | 两份材料并列看什么 | 能说明什么 |
|---|---|---|
| 财产标识 | 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车辆车牌或车架号;银行账户开户行及尾号;公司名称及股权比例 | 是否指向同一项财产 |
| 权利外观 | 登记权利人、实际占有人、合同买方、付款账户、贷款人 | 是否涉及同一权利状态,是否存在代持、他人名下等待核实情形 |
| 取得时间 | 购买、付款、登记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 | 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 价值与范围 | 购买价、市场价、贷款余额、评估值、保全材料记载的金额或范围 | 是同一财产的不同价值口径,还是财产范围本身不同 |
第一项应落在“是不是同一项财产”上。只有先确认标的同一,后面的金额差异、权属争议才有比较基础。
二、差异按三类分别处理
第一类:同一财产、数字不同。 建议核对价值时点、贷款余额、购买价与市场价、评估基准日,以及保全材料中金额的来源和计算方法。不同材料使用不同口径,本身不当然说明材料虚假;把计算过程列清楚,比强行把数字改成一致更有用。
第二类:财产范围不同。 重点看保全材料是否多列了起诉状清单没有的财产,或起诉状清单是否少列了保全材料已指向的财产。多出的财产,先查明登记、购买、付款和权属来源;少列的财产,再结合诉讼请求和承办律师意见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不宜自行推断。
第三类:权属性质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先判断财产性质,才能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离婚分割中需要处理的范围。上述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差异背后涉及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处理。该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是否适用,仍需以具体事实和证据为准。
三、递交前建议这样整理
可以制作一张对照表,列明:财产名称及标识、登记或占有人、取得时间、资金来源、起诉状清单记载、保全材料记载、差异说明、待补材料。配套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合同、付款流水、贷款合同等原件或来源清楚的复印件;无法核实的项目标注“待核实”,不先下结论。
河北受理法院对起诉状附件、保全申请材料的具体格式和操作要求,建议在递交前向受理法院或承办律师核对。就材料本身而言,先核同一性,再核权属和价值口径,是较稳妥的顺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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